195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91次会议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首开“城乡分割”政策制度化之先河,其中规定:农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证。这种户籍制度的构建最初被认为具有巨大的社会功能,基本功能是证明公民身份和维护社会治安,控制户口迁移主要是户口由农村向城市的流动;特殊功能是通过户口来分配某些需求量大而又不能充分供应的生活资料。计划经济体制的烙印非常明显。在市场经济取向的体制转轨中,这种不合理束缚劳动力市场的制度的弊端日益暴露,改革的呼声一直不断。2000年11月浙江省奉化市推出新的户籍制度方案,规定建成区的农业人口,购买成套住宅者,自理口粮人口以及拥有合法固定住所且具有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公民,都可以按照自愿原则申办城镇户口,符合投资落户、人才落户、投靠落户、婚迁落户、大中专毕业生落户、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落户等条件者,也可办理落户手续。为加快城镇化进程,国务院近日批转了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对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的人员,不再实行计划指标管理,各地应于今年10月1日前全面部署开展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
《“十五”纲要报告》明确指出,要取消农村劳动力进入城镇就业的不合理限制,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在城乡地区间的有序流动。制定《户籍法》的倡议是从法律的高度来打破城市与农村人口户籍的严格分离,其意义非常重大。该法至少应包括:公民拥有依法迁徙入籍的自由,取得入籍居住资格的条件……取得户籍后,公民平等地享有租购住宅、求职、工作、受教育、婚姻生育、参与公共政治社会生活、休憩等权利。事实上,这是公民迁徙自由权利的落实复归。1954年
宪法曾明文规定这一公民权,后来
宪法修订时予以删除。虽然1982年
宪法未明确规定这一权利,但1997年我国政府签署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2001年2月28日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正式批准了这一公约,表明了中国对国际普适性人权观的尊重和承认,也表明中国政府充分保证人权的决心。未来《户籍法》的制定可视为中国执行人权公约在国内层面的具体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