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人类社会的安全?在人类社会发展演进的过程中,安全的内容和标准有些什么样的变化?不同民族和持不同文化观念、不同宗教观念的人民对于安全的内容和标准有没有不同的认识和理解?有些什么样的不同认识和不同理解?不同民族和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通常通过什么样的途径和方式实现社会安全?今天,人类社会面临哪些安全方面的问题?如何解决今天的社会安全问题?这些问题可能是公安学的基本问题。对这些问题的展开研究,会涉及许许多多的具体问题。如,今天的人类社会所面临的安全问题,具体展开就会有战争问题、动乱问题、恐怖问题、犯罪问题、事故问题、资源短缺问题、环境污染问题、自然灾害问题等等。这每一个问题,又可以展开出许多的问题。从对大的基本问题的研究到对小的具体问题的研究可以构成公安学的宏观研究、中观研究和微观研究。
公安学的主要范畴有安全、稳定、秩序和与之对应的战争、动乱、恐怖、灾害等。关于“安全”,可能需要研究安全标准、安全途径、安全内容、安全指标、安全模式、安全等级、安全因素等;关于“稳定”,可能需要研究稳定标准、稳定因素、稳定内容、稳定指标等;关于“秩序”,可能需要研究秩序方式、秩序目标、秩序途径、秩序手段等;关于“战争”,可能需要研究战争预测、战争预报、战争防范、战后恢复等;关于“动乱”,可能需要研究动乱原因、动乱形式、动乱预防、动乱危害、动乱对策等;关于“恐怖”,可能需要研究恐怖原因、恐怖形式、恐怖内容、恐怖危害、恐怖对策等;关于“灾害”,可能需要研究灾害形式、灾害内容、灾害性质、灾害后果、灾害预防、灾害救助等。在关于战争的研究方面,公安学区别于军事学的主要之点应该是,军事学主要研究如何取得战争的胜利,而公安学主要研究如何预防战争,消除因战争而给人类社会造成的安全威胁。
警察学的学科性质及其学术内容
警察是人类社会安全的重要途径和方式,警察学应该是对于警察这种人类社会安全的途径和方式作研究。从这一意义上说,警察学是公安学的一个子学科。同时,人类社会发展到近现代,作为人类社会安全的重要途径和方式的警察已经都是在法的严格规范和制约下才得以实行,警察学研究的是在法的规范和制约下的警察行为。因此,警察学又应该是法学的一个子学科。
警察学研究的警察并不等同于现实社会中法定称谓的警察人员和组织所实施的职能行为。现实社会中列入“警察”序列的人员和组织所从事的并不一定是警察工作(如笔者属于“人民警察”,从事的却是编辑学术期刊的工作),而未列入“警察”序列的一些人员或组织(如保安人员和保安组织)却可能在从事着实实在在的警察工作。不仅如此,现实社会中,公安机关承担的许多工作(皆称为公安工作)也不属于警察工作。如,各级公安机关内部从上到下的管理工作就不属于警察工作,而应该属于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工作。公安机关的真正意义上的警察工作是指国家治安行政(公路、铁路、河道等交通的治安行政包括在内)工作。另外,国家监察部门的工作、安全部门的部分工作,党的纪检部门的工作,皆是具有警察性质的工作。总之,警察是一种防卫性质的工作,警之于前,察之于后,但不应该是事后追究和惩治的工作。警察工作作为一项法制工作,是属于执法性质的工作,而不是司法性质的工作。“人民警察”所从事的司法工作属于刑事司法范畴,属于刑事法学和诉讼法学的研究范围,其中的刑事侦查工作和刑事技术问题则分属于侦查学和刑事技术学研究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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