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第41页第10行:“诱使与视觉发生密切关系[]一种艺术,”——句中“关系”一词之后应插入“的”字。
11. 第42页第13至14行:“《伯尔尼公约》不要求各成员国[求]统一规定,”——句中第二个“求”字应删除或改为“作”字。
12. 第48页第2行:“规定受保护的民间[文间]文学[艺]作品的范围,”——句中“文间”一词应删除;“艺”应为“艺术”。
13. 第53页第8至11行:“北京市人民法院曾经审理过一件原告主张发表权被侵犯的诉讼。原告是一位著名的生物学家(美籍华人),他曾为被告[,]一位中国私人企业家题写一件条幅。该企业未经其许可,将题词印制在自己的产品包装上。原告诉被告侵犯其题词发表权。”——此段文字因一个标点符号的不当引起许多歧义——学生纷纷问我:怎么“原告”如何“曾为被告”?是中国企业家为美籍华人题写条幅还是美籍华人为中国企业家题写条幅?“该企业”是中国企业家办的还是美籍华人办的?我分析了半响,原来是“他曾为被告”之后的标点符号使用不当,可将逗号“,”删除或使用破折号“——”,不就一目了然了吗!还有“私人企业家”的说法也不妥。
14. 第54页第5至6行:“各国在这个问题[]由于传统影响,存在差异。”——句中“问题”之后应插入“上”字。
15. 第54页倒数第10行:“清朝末代皇帝溥仪[先生]的继承人,”——句中“先生”一词应删除,学术著作中对人物应直称其名,不加“先生”、“女士”等称呼,是为惯例。
16. 第57页第7至8行:“在我国,有的著作把Economic right直译为经济权利[]Economic是经济的或经济学的意思,”——“经济权利”之后应插入逗号“,”,为两个分句。
17. 第62页倒数第15行:“就是靠租书获得[以]文学艺术的熏陶,”——句中“以”字应删除。
18. 第109页倒数第15行:“所谓学校课堂教学,是专指面授教学[、]函授、广播或电视教学不在此列。”——句中第一个顿号“、”应为逗号“,”,否则“课堂教学”和“不在此列”的所指不清。
19. 第110页倒数第12行:“翻译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的许可。”——此句错误有二:第一,两句之间的句号“。”应为逗号“,”,前后语义才连贯;第二,“著作权”应为“著作权人”。
20. 第111页第6至7行:“以特定的方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句中句号“。”应为逗号“,”,前后语义才连贯。
21. 第121页倒数第7行:“承担侵犯著作权民事责任的[归则]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句中“归则”应为“归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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