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善意取得中,与上述"表见代理"的情况相似,若法律依物主的意思,必然使那个不知底细的善意第三人在经历一番辛苦的交易后竟徒手而归,而在一般的交易中,法律若要求每一个买东西的人对他所买的商品的性质卖主是否有权出售这个商品作一番询问甚至考察,这必定是勉为其难的,这样恐怕大部分人都不愿去交易,而买到商品后必定也惴惴不安,担心不知什么时候,这东西就被原物主追回了!这样物主满意了,购买商品的第三者却必定抱怨。而公正的法律之所以被当事人视为不公,正因为他仅从其一方的利益角度着眼,而法律必须顾及各方,乃至公共的利益,而法律之所以公正也正在于它是权衡了多种利益后的理性结晶。
法律被夹在其中称作"不公平",正如前文所说的,法律的作用正在于此,在于法律将平衡两个都有"理儿",但却相互冲突的利益。
上述问题归结到民法应将向那一方倾斜。
让我们回到实例中,表见代理中,祸源当然是假冒的代理人,可他往往在事成之后逃之夭夭,那么让民法去保护被代理人还是第三人,实在是让法学家左右为难的事。我们看到在两个无辜的人中,被代理人是有一定的过失,他并没有保管好一些易于使人产生歧义的文件、介绍信,而第三人正是基于这些凭证误以为那个家伙有代理权,以至发生了损害,而第三人相比之下则更为无辜。
善意取得中,原物主的确也是其中的受害者,但至少是错信任了那个"借用人"或"保管人",而善意的第三人只是在正常的买卖,他没有必要考虑到手中的商品是不是所有者出卖的,若干天后是否会被物主要回,如此要为他主观上绝对不能预料的事负责,岂非更加不公?
况且还可以从整个社会角度来看,在现代社会中,物的价值不再仅仅局限于其所有或使用,很大部分需要在流通与交换中体现与寻找到它的更大的价值。"物归原主"这个中国人恪守的信条看起来天经地义,但在一个市场经济的社会里却会使得交易者失去信心,道理很简单,每一个善良的交易者都不能在买到商品后确信这里的确没有权利瑕疵,于是很难保证一觉醒来物主不会"上门要物",作为买方便不可能放心地使用该商品,哪个交易者愿意在买到东西后仍终日惶惶,害怕随时会失去,常此以往,谁又愿意去交易呢?而在市场经济下,物的交易越来越频繁,物的价值越来越多地体现交换之中,而若不能用民法来保证交易的安全,于商品交换的正常秩序,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极为不利。
不仅如此,我们还可以从经济分析的角度作一个解释,西方经济分析法学派的一个经典定理:"在法律上,事故责任应该归咎于能以最低成本避免事故,而没有这样做的当事人。”若把上面那个"别有用心"家伙所造成的损害作为"责任",那么被代理人(本人)只需保管好自己的公章、空白合同书、合同专用章等就可以避免损害发生,而第三人则需在查清代理人的资格,甚至弄明代理人的来龙去脉,与被代理人直接联系之后才最终能放心大胆地交易,不说这么繁复的手续与代理制度本身目的已背离,其所花费的代价明显高于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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