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的“不公”
胡昌明
【关键词】平衡、经济分析、表见代理、善意取得
【全文】
民法中的"不公"
中国政法大学 胡昌明
向以诚实信用、维持社会最基本公正为本旨的民法中,偏偏有几个让常人实在闹不明白的“不公正”。
这种闹不明白的“不公正”让不明就里的当事人连连喊冤,甚至大骂法律之不公为什么我们最可亲近最重公平的民法中会出现如此的“不公”是民法学家糊涂了,还是当事人那儿出了毛病,就让我们试着举几个例子拨开“就里”,看个究竟。
一如表见代理,当某个别有用心的家伙未获授权,利用自己看上去象代理人的形象(以前曾为代理人或误得了委托授权书等),便假冒他人的名义去与他人进行“民事行为”。因为其心术不正,其中便难免会产生损害这个“他人”(民法中称其为“第三人”)的利益的事,发生了这个损害之后,由谁来承担这个责任?立法者大笔一挥说,这个假冒的代理依旧有效,让被代理人负直接的赔偿责任!
这个被代理人一点儿都没有“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很可能从未相识),也一点儿没有得到好处,法律却让他当了个冤大头,这是为啥?难怪当事人会倍感不公!民法果真不公?
再看另一个叫“善意取得”的例子,用法言法语讲,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让与人,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交付买受人后,若买受人与取得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其即取得动产所有权,原动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通俗的讲便是一个家伙把落在他手中(借给他或由他保管),但不是他的东西卖个一个不知底细的人,因此这一买卖使得这个东西脱离了原物主而转归别人所有。虽然法律对这种情况作了种种限制(叫“构成要件”),比如“那个家伙”占有须合法,他人不明就里,并且是付了钱的等等,但仔细一想,法律对那个原来的物主仍是很不公平!凭什么我的东西不经我的同意就成了别人的了?凭什么让买家拥有了那东西,而我只有向那个“恶家伙”请求赔偿的权利?凭什么我“毫无过错”,法律却剥夺了我的东西?天下的不公何甚于此!不是“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不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混蛋民法!
民法真的混蛋?
只须我们平下心,静下气,再问一个为什么,试着从另一个角度去看问题,或许我们反而会敬佩起民法来。
民法,乃至法律最强调的是什么,无非平衡二字,真正的法律从一开始便追求着衡平和谐,公正也是其中一义。看上述两个例子中,当事人看到他的利益从中受损,又如同被法律剥夺,但是若如他所愿会是怎样一个结果呢?第一例中,代理行为无效,那个误以为对方是当事者代理人的第三人必须自己责任,自己承担损失(因为无权"代理人"成心行骗并事成之后,下落不明的情况更为普遍)。然而这个不知情的第三人又有什么"罪过"呢?他是误以为的,因为那个"别有用心的家伙"有一系列的凭证,那个无辜的第三人是不可能去怀疑,更不可能(或需要花费极大的代价)去调查凭证的真实性,那么法律又有什么理由让他"倒霉"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