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一种主体际(inter-subjective)态度的游移,对法律认识的影响是不可忽视的。我们总不能不考虑“人的条件”(汉那·阿伦特语)而研究“纯粹的法律”,把法律的中心地带的问题(法律规则、法律的概念、法律的有效性等等)看作是法学研究的单纯客体或唯一对象。事实上,抽离掉一切“人的条件”的法律是不存在的,法律的中心的意义也离不开其边缘(周边)的界定。按照现代哲学家们的看法:“在场的东西由不在场的东西构成,中心由周边构成。因此,在场的东西应由不在场的东西来界定其意义,中心应由周边来界定其意义;中心是周边的显现,离开了周边,中心是空洞的、无意义的;中心与周边不可分,而且周边是第一位的。”(张世英:《进入澄明之境——哲学的新方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页187)
有鉴于此,法学家有时既需要在“法律的中心”之内,又需要置身于“法律的中心”之外,来选择观察法律的角度和距离。我们通常都有这样的认识经验,即:我们不能精确地描绘距离过分遥远的细微之物,但也看不清距离太近的物象。距法律太远或太近,都会使法律人不能正确地对待法律。或者说,在需要精确的地方,我们不能离开法律的语境太远,以至跌进法律语义的无穷无尽的边缘;而在需要做体系解释时,我们又不能拘泥于具体的实在法条文的规定,以至我们被“白纸黑字”的规则宰制了我们的视野和心性。这个时候,我们认识法律规则,实际上是从远处(或边缘)不断走近对象(中心)的过程。故此,找到考察法律的适当角度和距离,就等于找到正确认识法律的一半的路径。
毋庸置疑,任何一个法学家都渴望寻找到这样一个适当的角度和距离。但此时此刻,我却更愿意从“法律的中心”游走至“法律的边缘”,这一方面是因为法律的边缘生成的问题有待不断地搜集整理和深一步地探究,另一方面也是为了躲避目前在“法律的中心”论争的诱惑、喧嚣和纷扰。我期望通过这种视角的转移重新找到回归“法律的中心”的道路。
伊拉斯谟(Desiderius Erasmus,1466-1536)在《愚人颂》(In Praise of Folly,1511)中把那些忙碌的学者们归入“疯人”之列,指出:他们(学者)为了获得新的发明而极尽其能地探索幽深的自然,他们为了发现一些迄今为止仍未破解的秘密而在海洋和陆地上不停地穿梭来往。他们如此地渴望成功,以至于不惜一切代价,不怕一切痛苦地在失败的道路上艰难跋涉。(见[荷] 伊拉斯谟:《愚人颂》,刘曙光译,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0年版,页75)但在多年求知问学的过程中,我却深深地理解“寂静”的涵义。在一定意义上,也可以说,寂静构成了我生命经验的一个背景。我喜欢寂静,并保守这一份寂静。在一首无标题的小诗中我曾写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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