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着非宗教的思路,我们可以把阿奎那理论视点作如下的转译,以概括人类当下面临的问题的出发点,即:德性的追寻(After virtue)不应取代法律的规制,而只会使这种规制趋于合理和完善。或者说,道德的世界不能代替法律的世界,道德的理想不能取消经验的法律现实。人类在贫乏的年代一刻也离不开法律的生活,至少它在目前仍然是我们奔向没有法律的“理念社会”之前所不可或缺的。事实上,法律的精神和制度已经深深地融入我们的生命经验之中,就象是我们的“每日之食”、“渴饮之水”和“呼吸之气”,离开了它们就等于过早地结束生命本身。德国18世纪浪漫诗人乌兰德(Johann Ludwig Uhland,1787-1862)在诗中唱道:
法,人类共同的善德
在每一个大地之子的身上栖息,
它流经我们的体内,
象心脏滚动的热血。(Adolf Bachrach,Recht und Phantasie,Leipzig/Wien 1912,
S. 10)
尽管如此,每个人又都是以各自不同的方式在关注、观察和解释法律的。哲学家总是站在哲学的立场来思考“法律什么究竟是什么?”“究竟什么样的法律才是符合理性的?”职业法学家则信守“专业化”的诫条,刻板而冷峻地在法律术语和概念间寻找微言大义,他们关心的问题是:“到底什么样的法律规则是有效的?”“如何才能避免法律规则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政治家们更愿意把复杂的法律问题简化到没有任何掩饰的“裸露”程度:“法律到底有什么实际用途?”“什么时候法律才是主权者的一种命令和实行统治的一种工具?”普通民众则抱有更复杂的心情来观察和接受法律:一方面,他们企盼法律成为为民“申冤昭雪”的正义力量;另一方面,他们从心底里又抗拒法律对社会生活的无孔不入的渗透。萦绕在民众心头中的问题是:“法律到底与我有什么关系?”“我怎么能够知道自己何时成为法律强制的对象?”
所以,法律的观点总是在具体的情境中与每个具体的人的生命经验息息相关的,它反映着不同观察者和当事者的不同的经验感受、不同的知识状态、不同的认识视角,不同的生命态度,不同的想象和期待。就每一个具体的人而言,其社会角色、活动空间、行为方式和感性情绪总是随着情境的变化而变化着的。有时,所谓法律解释中的“精英话语”与“大众话语”并不是作为两种知识形态纯然对立地存在着的。例如,一个法律人(lawyer),在把法律作为专门的职业活动操作时,他就可能会以法律的“知识精英”的身份出现,来思考、解释和争辩法律;而当他脱离开“法律人的知识共同体”,或者当他本人身陷法律纠纷之时,他也会作为一个“大众”受其特定情境下的情绪或经验“常识”的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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