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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最要“改”的是什么?

  法官、检察官,究竟怎么了?
  是的,这已不是纯正意义上的司法人员,这也不是独立行使检察权和审判权,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的法院和检察院。这些法官、检察官俨然成了政府的“公务员”,甚至连公务员也算不上;法院、检察院也与其它部委办局一样,似乎理所当然地成了地方政府动辄都可调遣的两个下属行政部门。这一切都已司空见惯,然而,谁又能说以上“工作”无关紧要吗?不,那可是很重要的“中心任务”,一点马虎不得。
  就这样,千头万绪的份外杂事,多年来就这样无休止地干扰着司法机关,在八小时之内,他们忙着许多与司法官员毫不相干的事,司法的角色被严重错位,法定职责在一些地方已庸庸碌碌、无所作为甚至失职。
  笔者以为,司法改革自从提出以来,从审判程序、审判方式改革到司法组织机构和人员制度的改革,正不断深化,但是在司法机关内部不断推出新的改革措施的同时,一个深层次的问题也已摆在我们面前,即司法改革到底是司法部门的自身改革,还是与经济改革、政治改革地位相当的全局性改革?笔者认为,答案无疑应是后者。本文无意在此深谈司法机关的人、财、物权的独立及一系例深度改革,仅对宪法、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及法官法检察官法等早已赋予的司法机关的特定职能,提出应有的尽职主张和坚定的捍卫态度。因为,现实中,上述这种种干预正严重影响甚至戕害着我们的司法工作。
  术业尚有专攻,职能更是法定。宪法等法律都明明白白规定着司法机关的职责,这是司法活动得以正常运转的根本前提和保障。让司法人员“在其位,谋其政”,真正做到忠于职守,干好份内事,这完全是司法职责、道德和司法理念的最基本要求。
  诚然,笔者所言似乎已不再是严格意义上的司法改革,因为,这早已是法律明确规定,但类似上述种种的“拉郎配”的弊端,已是当务之急、燃眉之急。我以为,纵使我们对司法改革有再多的构想、再深的高谈阔论,如果连这最基本的都无法保证,那也多半是纸上谈兵、陷于徒劳,所谓皮之不存,毛将附焉?正是此理。因此,笔者认为,我们要改革的不仅仅是司法机关内部的一系例运行机制,更有司法机关的外部保障,更准确地说,在司法改革中,更应当强调司法机关的职责意识,让其找准自己的位置,说穿了,也就是对司法机关职责的一种再强调、再重申,观念上的一种再生华、“再洗礼”。 如果长此以往,不对多年来的这种陋习除弊务尽,司法改革的最终结果,仍不免陷于徒劳乃至失败。“种了别人田,荒了自家地”,这是中国的一句古语。在司法改革如火如荼的今天,笔者呼吁:我们切不可继续容忍这所谓的“中国特色”,如果对这一司空见惯的现象,仍熟视无睹而袖手旁观,无疑是最大的失职。因此,对于司法机关而言,必须把恪尽职守,专攻“正业”,摆在第一议事日程,必须一切从坚守司法职能和维护司法公正这一核心出发,必须把维护司法的权威和实现法律的正义铭记心中,以宪法赋予的职能为后盾,自觉排除来自各方面的干扰。笔者也希望有关部门,能在司法改革的进程中,自觉维护宪法等法律给司法机关应有的定位,而不要让其站错了地方。只有这样,这种种影响和干预正常司法工作的现象也才能早日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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