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到今天,仍有论者认为我们现代法律的基本发展路向是错误的,甚至有人因为当下社会秩序中存在着一些问题便美化古典社会。“法律是一种本地知识”的说法流行一时。其实,这些人可能忽略了,在“宪令著于官府”式的立法、“葫芦僧判葫芦案”和“不打如何肯招”式的司法以及“覆盆之下多沉冤”一般的制度底下,从前的中国人到底过的是怎样的生活!
废除旧法运动治国
1949年,人民共和国成立,我们开始了建设社会主义的创举。我们宣布与“旧法统”一刀两断,但是,新社会是否应依法而治却仍属疑问。首先,当时人们对马克思主义的理解,法律就是一个历史的存在,而且是与剥削阶级社会联系在一起的。到了共产主义社会,法律便要进入博物馆。事实上,苏联立国之初,也一度试图走消灭法律之路。其次,30年代之后愈演愈烈的斯大林模式对我国影响至大。最后,毛泽东作为革命领袖所赢得的巨大声望和独特的个人魅力在50年代之后成为法制建设的负面因素。这样,我们走上了持续30年的运动治国之路。
运动治国可以说是人治论的恶性变种。顾名思义,运动治国依赖范围广泛的群众运动。在那里,具有确定性的法律和权利都是不存在的,甚至罪与非罪的边界也变得模糊不清,行为的后果常因人而异,因时而异。司法机关也成为斗争机关,为了斗争,可以置基本的法律程序于不顾。立场须站稳,旗帜要鲜明。理性主义蒙尘,道德主义盛行,各种媒体齐发动,调门一律都煽情,不仅揭露行为,更贬斥和诋毁被批判者的人格,不将“一小撮坏人”批倒批臭势不罢休。这是和平时期的战争。没有炮火,但对人的心灵甚至肉体的摧残却一点也不逊于战争。
走向法治的时代
在上述背景之下,70年代末开始的法制建设历程显现出历史的重要性,因为它代表着中华民族命运转换的一个重要契机。饱受运动治国之苦的中国人民在30年的封闭后又一次睁眼看世界,我们终于发现,历史无法超越。要建立一种完美无缺的社会,除非每个人都是天使。我们最终省悟了,原来法治是通向自由、和谐以及繁荣富强的不二法门。更明显的是,我们的社会结构正在发生变化,随着工业化、商业化和城市化的日渐深入,人际关系的“从身份到契约”的走势愈发强劲。我们已经确立了市场化的经济模式,政府在不断地从经济关系的调整活动中解脱出来,留下的权力真空更多地由司法机关填充。由于对更广泛时空中规则统一的需求,市场经济比起自然经济和计划经济来更需要法治,需要通过司法活动对统一规则进行细致入微的建构。此外,在离战争越来越遥远的时代,依赖个人魅力的统治不再是政治的常态,从政府到人民对法律的一体遵循将是秩序得以建立的基本前提。法治的正当性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得到如此普遍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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