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二十世纪中国法治回眸

二十世纪中国法治回眸


贺卫方


【全文】
   
  
  在各种媒体上,世纪之交的回顾从1999年上半年开始,一直持续到2000年末,人们热情不减,且不同行业,不同领域又分门别类地回顾和展望,这本身也许就是一个值得反思的现象。
  
  不过,如果我们关注中国的法律发展历程的话,将过去的百年作为一个相对完整的时间单位还是有其合理性的。自1902年清廷降诏任命沈家本、伍廷芳为修订法律大臣,要求他们“将一切现行律例,按照交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妥为拟议,务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自此以后,数千年固有的法治模式被逐渐抛弃,中国的法律制度走上了以西方模式为典范的不归路。中间虽然几经波折,参酌的对象也不乏变更,但是,一个毋庸置疑的事实是,我们今天所使用的一整套法律概念、原则、术语乃至制度背后的许多文化观念都来自西方。因此,20世纪之于中国法治,不仅仅是一个时间单位,更是一个东西方文化相互激荡的过程。
  
  初期的敷衍塞责
  
  中国法律最初之转向西方模式,并非建立在改革者对于西方法律的真正理解的基础上。事实上,清廷之所以决定变法,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我们在军事实力上无法与列强抗衡,受尽屈辱之后,在列强的强压之下,迫不得已,只能变法。变法的宗旨与其说是意识到西方法在文化上的优势,不如说是为了让列强撤销丧权辱国的领事裁判权。我们对参酌对象的选择也反映了这种权宜之计的心态:要在立法层面上迅速地改弦易辙,显然欧洲大陆以法典为表现形态的法律体系较之英美的卷帙浩繁的判例法更容易,而且,模仿已经完成西化的日本法律要来得更加便捷省事。在法律的各个领域的除旧布新渐次展开,在清末至30年代短短20余年间,我们的法律便发生了沧海桑田般的变化。立法上的西化以1929年的民法典最为典型。当时著名法学家吴经熊曾坦言:“就新民法从第1条到第1225条仔细研究一遍,再和德意志民法和瑞士民法和债法逐条对照一下,倒有95%是有来历的。不是照章誊录,便是改头换面。”与社会生活的脱节
  
  这种敷衍塞责的做法自然要付出代价,那就是,法律与社会生活的脱节;立法上的花样翻新与社会生活的陈陈相因之间形成了剧烈的反差。法律给我们许诺了多种多样的权利和自由,然而,由于缺乏一个素质良好的法律职业群体,由于传统文化中很少支撑现代法治正常运作的因素,也由于社会结构本身变化的缓慢,因此,立法者通过法律变革社会的努力看起来更像是一厢情愿。不仅如此,许诺与现实之间的反差有时会带来更严重的社会矛盾。当治国的基本理念是立法以治民的时候,人们的不满只是局部的,但是当法律宣称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之后,不满可能演化为整体性的社会动荡甚至革命。20世纪的上半叶的中国历史正是这种逻辑的生动体现。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