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律师的政治参与

  或许有人会提出质疑:典型的律师所作所为完全是站在一方当事人立场上说话,他的最高目标是求得委托人利益而不是公共利益的最大化,这样的人如何适应公职的要求呢?对于这样的质疑,我们要反问:岂然?岂其然乎?固然,律师是站在委托人的立场上,但是,不要忘记,律师的所作所为都是在法律的限度内进行。他主张一个事实,必定要依靠相关的证据;他提出某种权利主张,总要有相应的法律条文或法律理论作为依托。律师的一切行为,不过是在法律的框架之内对于当事人由于不理解法律或检察官由于职业特质而容易忽略或遮蔽的法律问题加以揭示而已。在一个通过民主程序选任立法机关成员并遵循民主的立法程序的国家里,法律正是最广大人民意志和利益的体现,因此,运用法律并做法律容许的事情,纵然是为个别的利益,但实际上受益者却并不限于当事人。况且律师的存在,在客观上有利于国家司法权的正当行使,防止司法专横,增进社会的自由和福祉。因此,从总体来说,律师与其说是私人利益的代言人,不如说是公共利益的维系者。
  
  律师开展业务的基本方式是在法庭上唇枪舌剑,有时不免给人壮怀激烈之感,但法庭程序的主导特色却并不是感性的,而是理性的。律师在出庭之前,需要对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进行全面的搜集(不是只搜集对本方有利的证据),要对相关的法律规范以及以往的司法判决作出认真刻实的研究,以清楚地辨析各种法律界限。在这个过程中他要作出某些判断:如果胜算极少,他或许会规劝委托人不要“知其不可而为之”。对于确定要开打的讼战,律师要设计对本方最有利的诉讼战略和战术。在庭审过程中,律师要审时度势,随机应变,将本方证据和主张的说服力发挥到最高限度。
  
  了解现代政府的权力运作的理论与实践的人们都会注意到,这种政府的决策过程与方式恰好是律师方式的翻版。在排除了巫术以及过分地依赖魅力或经验的治理模式之后,理性的决策程序、对政府行为及其效果的计算、对利益多元化的认知以及不同利益之间相互冲突的权衡选择、政府行为需要受到已订立的法律的规制等等,都是现代型政府决策的特征所在。更重要的是,民主政体倡导诉诸于言辞辩论的审议。代表不同利益的立法代表之间的相互辩论自不待言,行政机关的具体决策也常常需要通过各种听证会而获得其正当性。这可是律师们大显身手的场所:他们对不同利益的敏锐观察,他们对法律规范的准确把握,他们对论辩技巧的熟练运用,都使得他们成为现代政府里最活跃也是最重要的角色。我们上面提到美国参议员中律师比例高达60%,当然是其来有自的。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