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
土地管理法》的这条规定存在很多问题,尽管我国的司法体制决定了法官无权造法,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官就一定要判令像向阳读者那样的农民拆掉他们的房屋,以归还宅基地。在法官面前还存在着其它选择的可能。曾经听过一个故事,说一个城市为了防止流浪汉露宿公园,就规定“禁止任何人在公园中睡觉”。一对夫妇抱着他们的小宝宝在园中散步,孩子在母亲的怀里安然入睡。还有一位老者坐在公园的长椅上晒太阳,阳光煦暖,老者打起了瞌睡。那么警察能够以孩子和老者在公园中睡觉为由就认为他们触犯了城市的法律,而要求逮捕或处罚他们吗?显然在这里,必须首先区分“睡觉”的含义,区分睡觉与打盹的关系,同时也要区分适用的对象是流浪汉还是母亲怀里的婴儿。在解释适用《
土地管理法》第
62条第1款的时候,我们的国土局和法官也面临着类似的问题。当法律规定的内容涵盖过宽,但是制定规则的目的明显却十分明显的时候,因此可以用目的限缩的方法来限制该条的适用范围,而不是机械地按字面解释法律。最后,还要说一句,没事别吓唬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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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资料来源:《拥有两处宅基地违法吗》,载2001年3月8日的《人民法院报》(http://www.rmfyb.com/html/2001/03/08/00820010308003.htm)
[2] 资料来源:杨庆兵:《启动消费的难点在那里》,载《半月谈》1999年第13期第18页。
[3] 资料来源:《北京晚报》2001年4月18日第3版。
[4]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请示>的通知》(国发〔1990〕4号)和1990年召开的全国土地管理局会议的精神,各地纷纷出台关于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的规定:1990年9月24日厦门市发布的《厦门市岛内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暂行规定》(厦府(1990)综180号);1991年6月10日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土地管理局下发的《关于贯彻<南京市农村非农业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试行办法>的通知》(宁地政字(91)49号);1991年6月21日浙江省批转的《关于我省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情况和今后意见的报告》;1991年12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土地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1992年5月8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土地局等部门《关于农村宅基地实行有偿使用意见报告》;1992年6月8日《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1992年6月17日昆明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昆明市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规定》(昆政<1992>118号);1992年8月27日银川市下发的《银川市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试行办法》等等。本文所引用的法律法规,除另有注明者外,均引自吉林市北成数据产业有限责任公司制作、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中国法律法规大典》数据光盘(截止到1999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