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的困惑与法律的矛盾----对《土地管理法》第62条关于农村一户一处宅基地规定的质疑
姜朋
【全文】
2001年3月8日的《人民法院报》刊登了一封读者来信。这位署名向阳的农村读者在1989年与父母分家另立户头,并经批准修建了一套住房。其于父母去世后,将父母原宅基地拆旧盖新居,却被县国土局告知,拥有两处宅基地属于违法,被限令在两个月内将原宅基地的所有附着物全部清理掉,并完全恢复耕地面貌。[1]向阳读者非常困惑,写信求教。而报上同时刊登的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法院吴法官则认为,向阳读者的问题属于“在新划宅基地后,却不放弃原老宅基地”的情形,因此答复说国土局的处理决定是合法、合理、公正的,并劝告向阳读者应该在该处理决定的期限内履行该义务,否则国土局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笔者认为,吴法官的答复是值得商榷的的。其判断的认识基础,即在新划宅基地后,却不放弃原老宅基地,一户农民有两处宅基地是违法的,和向阳读者的问题根本没有关联。向阳读者不是“喜新不厌旧”,而是依照《
继承法》继承了其父母遗留下来的房屋而获得了两处宅基地。当他的父母在世时,是二户拥有二处宅基地。而且从其来信中看,他于1989年与父母分家另立户头,修建住房是经过批准的,亦即其取得自己的一处宅基地是合法的。当其父母过世后其依法继承了父母的房屋,也就取得了房屋所在宅基地的使用权。至此为止,尚看不出向阳读者有何违法行为、或违法情节,但为什么突然间就违法了呢?全部的问题都出在《
土地管理法》第
62条第1款的规定及对其的理解上。
据我国《
土地管理法》第
62条第1款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从字面上看这条规定再明白不过了:如果一户农民如果拥有了两处以上宅基地当然就构成违法。据说,立法限制农村村民拥有宅基地数量是为了减少占用耕地,保护现有耕地。但是《
土地管理法》在作出这种划一的规定时,并没有仔细考虑农民取得宅基地的方式的多样性。通过申请获得宅基地固然是比较常见的一种形式,但是它并不是唯一的,现实中取得宅基地的方式还有:(1)对房屋进行买卖或行使抵押权而取得宅基地;(2)男女因结婚而共同占有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3)因继承房屋而取得宅基地;等等。而这几种取得方式又都隐含着获得二处以上宅基地的可能。具体来讲,(1)村民张三已经拥有一处房屋自住,而村民李四为了向张三借钱,而把自己的房屋抵押给了张三,到期李四未能偿还债务,而将房屋折价给了张三。此时张三既拥有自己原来的住房也取得了李四的房屋,同时拥有了二处宅基地。(2)(同在一村或分居二村的)孤男甲和寡女乙婚前各自拥有一处房屋及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二人因结婚而成了一家人(一户),从而出现了一户农村村民拥有二处宅基地的局面。(3)因继承房屋而取得二处以上宅基地,一如前文提到的向阳读者的情形,不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