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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利拆迁与自由生活——对拆迁办通告的质疑

  诚然,如果在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对其房屋进行事实上的或法律上的处分,前者如新建、扩建、翻建、改建、装修等,后者如买卖、互换、借用、析产(共有物分割)、赠与、租赁、出典、抵押等,可能有借机“揩油”,谋取额外的拆迁补偿金或扩大拆迁补偿的住房面积之嫌,从而给拆迁单位带来麻烦。相反,禁止被拆迁人处分自己的房屋固然可以为拆迁人的工作带来便利,但是却为被拆迁人的生活造成了麻烦(而被列于禁止之列的装修、借用、抵押似乎对拆迁人没有什么负面影响)。顺利地拆迁与自由地生活,哪个更重要?这的确是一个难以简单回答的问题。但是有一点可以肯定,即不能为了保证拆迁的顺利进行,就一味地迁就拆迁人,而无限制的削夺被拆迁人的民事权利,禁止其处分自己所有的房屋。管理机关和拆迁人完全有能力选择其它的办法来解决上述问题,比如规定在拆迁通告发布之日后,房屋所有人可以对其房屋进行事实上的或法律上的处分,但是在计算房屋面积、统计房屋所有人家庭人数等涉及到拆迁补偿问题时应以拆迁通告发布之日的状况为准。另外,许多现实的事例也已经表明,拆迁人往往在房屋拆迁和旧城改造的名义下为所欲为,危害甚大。远的不说,就北京市而言,美术馆后街20号小院那样一座据专家考证为极其少见的明代民居,就是在被拆迁人微弱的呼声里被强大的拆迁人夷为平地的;而位于东城区东堂子胡同75号的蔡元培故居,只是基于偶然的机缘——其原来的主人在近代历史上的地位比前者要重要——才避免了同样的命运——当记者发现时故居的外墙和房盖已经被拆掉了。而著名的“万柳工程”的所在地曾经掩埋着某处著名的遗迹,也是在拆迁人(开发商)的任性下,被毁之大半。看起来,人们有理由疑问,是谁真正应该被限制和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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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1991)》第11条规定,“拆迁范围确定后,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通知房屋拆迁所在地公安部门暂停办理向拆迁范围内迁入居民户口和居民分户。因出生、军人复转退、婚嫁等确需入户或者分户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
  [2] 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1991)》第14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被拆迁人是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期间如拆迁人已给被拆迁人作了安置或者提供了周转用房的,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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