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经委关于加强本市加油站(点)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经委关于加强本市加油站(点)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经委、中石化上海石油分公司、中石油上海销售分公司、中海油炼化上海东海石油浦东分公司、上海星城石油有限公司、各有关加油站经营单位:
  近期,本市柴油供需矛盾较为突出,部分地区、部分时段出现断供现象,为进一步完善成品油市场管理,现就加强本市加油站(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对加油站(点)停歇业情况实行备案报批制度。根据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2006]第23号令)第二十一条规定,从2007年12月10日开始,凡因扩建、迁建原因暂停歇业的加油站(点),必须报市经委备案,同时抄送所在地区(县)经委;按照第三十三条规定,因检修、改建或安全等原因停歇业或终止经营的加油站(点),必须报所在地区(县)经委初审后再报市经委办理经营资格暂停或注销手续(见附表)。无故不办理停歇业手续或停歇业超过6个月的,由市经委撤销其成品油经营许可。单一油品停供超过3天以上的加油站(点),必须向市经委书面报告并抄告所在地区(县)经委。因交通或安全原因暂时停供的或停供3天以内的,必须向所在地区(县)经委书面报告(联系人名单详见市经委网站“最新公开信息”栏《上海市经委关于切实做好2006年成品油经营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附表)。12月10日前已经暂停经营或注销的加油站(点)必须于12月11日前补报有关手续。
  二、加强对加油站(点)的综合管理。各单位要配合区县经委加强对所属加油站(点)的监测,加大抽查和暗访力度,对出现有油不供、囤积惜售、无故停业等行为,一经查实,年检时取消其经营资格。中石化、中石油、中海油上海分公司挂牌加盟、参股的加油站(点)要保证供油合同兑现,提出保证市场供应的具体实施方案,并将有关方案于12月15日前报市经委。各社会加油站(点)要切实履行市场供应的责任和义务,加大资源采购力度,同时将资源、库存和供应情况定期上报所在地区县经委。
  三、建立加油站(点)经营情况例会制度。每月10日左右,由市经委牵头召开本市成品油市场供应例会,重点交流加油站(点)资源投放、库存、运输和供应情况,必要时请市政府相关部门参加。市经委和各区县经委将不定期对各单位经营情况进行抽查。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