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皖国税发〔2008〕49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为响应省委、省政府提出的打造“信用安徽”的号召,近几年来全省国地税系统大力开展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实践证明,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对于提高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和荣誉感,营造诚信纳税的良好氛围,建立征纳双方互相尊重的新型关系有着积极意义。为进一步推进税收诚信体系建设,强化国地税协作配合,贯彻落实《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2003〕92号)文件精神,经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共同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联合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特制定《安徽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意见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级国税、地税机关应立即开展2006-2007年度信用等级联合评定工作,具体评定工作由国税局牵头主办,于2008年6月底前完成。
二、下一个评定属期为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具体评定工作由地税局牵头主办,此后的评定属期每隔两年类推执行。
三、本属期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由各级国税机关负责组织,各地地税机关要积极配合,各地国、地税机关要共同对上报的A级纳税信用等级名单严格把关,保证A级纳税具有典型性和一定的示范意义。
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提出改进意见并及时报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和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四月八日
安徽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倡导诚信纳税,规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