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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国产家用电器“三包”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条文释义》(发布日期:1996年3月日 实施日期:1996年3月日)废止

部分国产家用电器“三包”规定
 (1986年7月30日国家经济委员会、商业部、财政部、
 轻工业部、电子工业部、机械工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标准局发布)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彩色电视机、黑白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电风扇、收录机六种国产家用电器(包括进口零部件组装的家用电器)。
  第二条 所有生产、经销企业都必须严格执行《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的规定:(1)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出厂和销售;(2)不合格的原材料、零部件不准投料、组装;(3)国家已命令淘汰的产品不准生产和销售;(4)没有产品质量标准、未经质量检验机构检验的产品不准生产和销售;(5)不准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假冒商标。
  第三条 生产和经销企业出售的产品,必须符合《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经销企业在进货时,应对产品进行验收,明确产品的质量责任。
  第四条 所有生产、经销企业都不得用搭配手段推销产品。没有标明制造单位的产品不准上市销售。
  第五条 生产和经销企业售出的产品在保修期间内发现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要求时,应由生产和经销企业负责对用户(消费者,下同)实行“三包”,即包修、包换、包退。
  第六条 对已销售产品实行“三包”时,凡由生产企业自销的,由生产企业向用户负责;凡是通过经销企业销售的,由经销企业向用户负责,不得推卸责任。生产企业和经销企业之间应签订有关售后技术服务的协议。生产企业一次拨出一定费用用于“三包”,具体办法由产销双方商定。生产企业提供的包修费,是包修期内的待支费用,要专款专用。对未出售的库存“三包”家用电器和已售出未到包修期的“三包”家用电器的包修费,不能一年一结,应在包修期内连续使用。
  第七条 彩色电视机、黑白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电风扇的包修期,整机不低于1年,主要部件不低于3年;收录机的包修期,整机不低于半年,主要部件不低于1年。包修期均从开具发票之日算起,不包括维修占用和因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主要部件详见附表此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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