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印发《关于省、
地两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配偶、
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的具体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纪委、监察厅(局),中央各部委,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纪检组(纪委)、监察局,中央纪委各派驻纪检组,监察部各派驻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中央直属机关工委、纪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纪工委,中央金融工委、纪工委,中央企业工委、纪工委,军委纪委:
经中央领导同志同意,中央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现将《关于省、地两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的具体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规定适用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党委、政府领导班子中的其他成员按照分工执行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制定的具体规定。在人大、政协任职的省(部)、地(厅)级领导干部根据该领导干部到人大、政协任职前所任职务执行有关规定。
中共中央纪委
2001年2月8日
关于省、地两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配偶、
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的具体规定(试行)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提出的“省(部)、地(厅)级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的要求,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两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在该领导干部任职地区个人从事经商办企业活动作出如下规定:
一、不准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及相关代理、评估、咨询等有偿中介活动。
二、不准从事广告代理、发布等经营活动。
三、不准开办律师事务所;受聘担任律师的,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地区代理诉讼。
四、不准从事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业,洗浴按摩等行业的经营活动。
五、不准从事其他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