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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农业部关于修订农业行政许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7月1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修订
*注:本篇法规已被: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11年8月22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25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48号)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业经2001年2月13日农业部第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部长 陈耀邦
                         二00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审批和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审核、审批和管理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和种子经营许可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审核、审批机关应当对办理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和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条件、程序予以公示。

第二章 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

  第四条 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主要农作物常规种的大田用种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生产所在地为非主要农作物,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为主要农作物,申请办理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生产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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