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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农业部现行规章清理结果》(发布日期:2007年11月8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8日)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44号)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业经2001年2月13日农业部第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部长 陈耀邦
                         二00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公正、及时地审定主要农作物品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农作物,是指《种子法》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农作物。

第二章 品种审定委员会

  第四条 农业部设立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
  第五条 品种审定委员会由科研、教学、生产、推广、管理、使用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委员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处级以上职务,年龄一般在55岁以下。每届任期5年。
  品种审定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3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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