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2〕85号)
有农业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局:
为保护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加快绿色天津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04〕13号)和《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林业发展建设绿色天津的意见》(津党发〔2008〕11号)要求,我市实行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
保护发展森林资源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赋予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建立我市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是加快我市林业发展、建设绿色天津、促进生态文明和科学发展的重大举措,是扩大森林面积、增加森林资源总量、提升森林资源质量、构建生态宜居城市的必然要求,是确保全市林木绿化率到2015年达到24%、2020年达到27.5%的制度保障。有农业的区县人民政府和全市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增强紧迫感、使命感和责任感,把建立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作为大事来抓,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专门研究,精心部署,严格执行,确保保护发展森林资源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二、建立指标考核体系
市人民政府按林业发展规划期同有农业的区县人民政府签订天津市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书。责任书主要考核指标包括:林木绿化率、林木蓄积、有林地面积、森林防火、疫源疫病监测防治等。要围绕完成考核指标制定落实措施,建立健全责任制体系。
三、认真履行领导责任
有农业的区县人民政府对本区县林业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同志是林业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主要负责人。对林业建设的主要指标,要实行任期目标管理,纳入本级政府的目标管理体系,严格考核、严格奖惩,并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监督。要明确职责定位,将目标责任制考核指标逐级分解下达到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国有林场。全市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协调服务,确保目标责任制的认真执行。对任期内完成责任目标、保持森林资源增长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成绩突出的予以嘉奖;对任期内造成森林资源下降的,要通报批评,后果严重的要追究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