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发展矿业金融,加快建立矿业金融服务体系
(二十六)建立矿业金融服务体系。办好国际矿业大会,形成国际化、专业化、市场化会展品牌。争取国家有关部门支持,与中国矿业联合会合作,搞好天津矿业权交易所,开展产权、股权、探矿权、采矿权和矿产品交易;建立风险勘查企业股权融资交易模式,为矿业企业风险勘查提供融资服务。设立矿业风险勘查基金,培育风险投资企业,促进我国矿业风险投资市场发育。借鉴国际通行经验,制定中国矿业企业风险投资国际标准。
十三、发展产业金融,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二十七)继续推动产业金融发展。支持天津渤海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通过土地收储出让、产权股权投资、资产重组等资本运作手段,加快国有资源整合,推进国有经济结构战略调整。支持企业集团组建财务公司、租赁公司、担保公司、保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和并购基金等机构,发展产业金融集团,建立资产轻量化、红筹(公司)上市、发行债券、注入资产、分拆上市的持续发展模式。鼓励企业集团发行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融资产品。
(二十八)完善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体系。鼓励社会资本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和小额贷款控股公司,建立科学有效的公司监管体制;发挥行业协会组织作用,促进机构规范运营;探索开展小额贷款公司小企业贷款转让业务,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营运资金规模。加快融资超市建设,为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提供一站式服务。支持中小企业数据库和中小企业投融资信息库建设,逐步建立融资对接体系和综合服务平台。
十四、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完善融资结构和融资渠道
(二十九)完善私募基金产业体系。搞好渤海产业投资基金和船舶产业投资基金试点,推动基金与项目对接。发展创业风险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物权投资基金和对冲基金等私募基金,建立基金服务体系。发挥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协会作用,加强基金企业监管,引导基金企业自律,有效防控潜在风险。
(三十)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和直接融资。力争各区县和各企业集团都有上市公司。支持有实力的企业集团设立并购重组投资基金,加快金融企业市场化和上市进程。推广债权性融资工具,推动企业利用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企业债和集合票据、集合企业债等金融工具进行融资,提高企业通过银行间市场发行融资产品总量在全国的比重。推动中小企业集合性债权融资工作。
十五、规范发展各类交易场所,实现资源高效有序流转
(三十一)发展场外交易市场。发展为非上市非公众公司股权挂牌服务的场外交易市场。支持前台收单、中台咨询、后台融资的融资服务和非上市非公众公司股份报价转让交易、金融资产交易、矿业权交易、排放权交易,发展成熟规范的权益交易市场。
(三十二)发展现货专业市场。支持现货专业市场发展,以现货贸易和服务实体经济定位,改进完善交易规则,调整修订交易条件,限制风险客户入场,提高现货交割比例,搞好交收物流配送,切实防范市场风险,形成现货专业市场和现货价格体系。
十六、严格政府融资平台风险管理,全面搞好“借用管还”
(三十三)加强政府融资平台依法治理和风险防范。全面做好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的三项整合和规范整改,不断提升融资能力和风险防范水平。加强政府债务总额控制和余额管理,严格执行新的债务审批和管理规定,建立政府债务审批制度和政府债务预算制度,实行分类封闭管理,坚决控制政府性债务和政府融资平台债务。拓宽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融资渠道,为企业多渠道融资提供便利。探索开展单一项目的资产证券化试点。
十七、建立地方金融管理体系,提升地方金融监管能力
(三十四)加快建立地方金融管理体系。加强地方金融机构监管,形成实效明显、管理科学和风险可控的地方金融监管模式,促进各监管对象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推动金融监管部门建立与政府职能部门之间分工协作、互为补充的金融管理联动机制,强化地方金融监管责任和辖区属地管理责任。完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在统筹金融资源布局、金融风险防范、监督激励考核等方面加大工作力度,提升地方金融监管能力。建立健全金融企业工商注册登记、台账和备忘录制度,建立金融业统计月报制度。搞好金融业统计与核算试点,建立完善的金融业实际统计制度。
十八、构建依法合规发展体系,严格防范金融风险
(三十五)加强金融法制建设。支持金融服务机构制定标准制式契约,加强企业内部依法合规管理。发挥行业协会、专业协会及第三方中介机构作用,定期对企业依法合规和经营情况进行监测、评级和评价。发挥司法、公证、仲裁和调解等机制作用,促进监管工作的科学性与有效性。支持天津国际经济金融仲裁中心发展,设立天津国际海事仲裁中心和天津海损理算及法律服务中心,搭建与国际接轨的海事海商法律服务平台。推动天津鼎信交易数据监控有限公司与各交易市场合作,实现仲裁业务发展与交易市场风险防范的目标。
(三十六)加强政策制度体系建设。完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研究制定市管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监管规定、金融服务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评价激励办法等政策制度,制定商业保理业和交易所管理等制度,规范发展基金、租赁、保理、交易所等新金融业态。研究制定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办法。积极争取立法、司法和律师协会等机构支持,优化金融法制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