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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第三批金融改革创新重点工作计划的通知

  十二、发展矿业金融,加快建立矿业金融服务体系

  (二十六)建立矿业金融服务体系。办好国际矿业大会,形成国际化、专业化、市场化会展品牌。争取国家有关部门支持,与中国矿业联合会合作,搞好天津矿业权交易所,开展产权、股权、探矿权、采矿权和矿产品交易;建立风险勘查企业股权融资交易模式,为矿业企业风险勘查提供融资服务。设立矿业风险勘查基金,培育风险投资企业,促进我国矿业风险投资市场发育。借鉴国际通行经验,制定中国矿业企业风险投资国际标准。

  十三、发展产业金融,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二十七)继续推动产业金融发展。支持天津渤海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通过土地收储出让、产权股权投资、资产重组等资本运作手段,加快国有资源整合,推进国有经济结构战略调整。支持企业集团组建财务公司、租赁公司、担保公司、保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和并购基金等机构,发展产业金融集团,建立资产轻量化、红筹(公司)上市、发行债券、注入资产、分拆上市的持续发展模式。鼓励企业集团发行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融资产品。

  (二十八)完善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体系。鼓励社会资本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和小额贷款控股公司,建立科学有效的公司监管体制;发挥行业协会组织作用,促进机构规范运营;探索开展小额贷款公司小企业贷款转让业务,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营运资金规模。加快融资超市建设,为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提供一站式服务。支持中小企业数据库和中小企业投融资信息库建设,逐步建立融资对接体系和综合服务平台。

  十四、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完善融资结构和融资渠道

  (二十九)完善私募基金产业体系。搞好渤海产业投资基金和船舶产业投资基金试点,推动基金与项目对接。发展创业风险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物权投资基金和对冲基金等私募基金,建立基金服务体系。发挥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协会作用,加强基金企业监管,引导基金企业自律,有效防控潜在风险。

  (三十)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和直接融资。力争各区县和各企业集团都有上市公司。支持有实力的企业集团设立并购重组投资基金,加快金融企业市场化和上市进程。推广债权性融资工具,推动企业利用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企业债和集合票据、集合企业债等金融工具进行融资,提高企业通过银行间市场发行融资产品总量在全国的比重。推动中小企业集合性债权融资工作。

  十五、规范发展各类交易场所,实现资源高效有序流转

  (三十一)发展场外交易市场。发展为非上市非公众公司股权挂牌服务的场外交易市场。支持前台收单、中台咨询、后台融资的融资服务和非上市非公众公司股份报价转让交易、金融资产交易、矿业权交易、排放权交易,发展成熟规范的权益交易市场。

  (三十二)发展现货专业市场。支持现货专业市场发展,以现货贸易和服务实体经济定位,改进完善交易规则,调整修订交易条件,限制风险客户入场,提高现货交割比例,搞好交收物流配送,切实防范市场风险,形成现货专业市场和现货价格体系。

  十六、严格政府融资平台风险管理,全面搞好“借用管还”

  (三十三)加强政府融资平台依法治理和风险防范。全面做好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的三项整合和规范整改,不断提升融资能力和风险防范水平。加强政府债务总额控制和余额管理,严格执行新的债务审批和管理规定,建立政府债务审批制度和政府债务预算制度,实行分类封闭管理,坚决控制政府性债务和政府融资平台债务。拓宽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融资渠道,为企业多渠道融资提供便利。探索开展单一项目的资产证券化试点。

  十七、建立地方金融管理体系,提升地方金融监管能力

  (三十四)加快建立地方金融管理体系。加强地方金融机构监管,形成实效明显、管理科学和风险可控的地方金融监管模式,促进各监管对象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推动金融监管部门建立与政府职能部门之间分工协作、互为补充的金融管理联动机制,强化地方金融监管责任和辖区属地管理责任。完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在统筹金融资源布局、金融风险防范、监督激励考核等方面加大工作力度,提升地方金融监管能力。建立健全金融企业工商注册登记、台账和备忘录制度,建立金融业统计月报制度。搞好金融业统计与核算试点,建立完善的金融业实际统计制度。

  十八、构建依法合规发展体系,严格防范金融风险

  (三十五)加强金融法制建设。支持金融服务机构制定标准制式契约,加强企业内部依法合规管理。发挥行业协会、专业协会及第三方中介机构作用,定期对企业依法合规和经营情况进行监测、评级和评价。发挥司法、公证、仲裁和调解等机制作用,促进监管工作的科学性与有效性。支持天津国际经济金融仲裁中心发展,设立天津国际海事仲裁中心和天津海损理算及法律服务中心,搭建与国际接轨的海事海商法律服务平台。推动天津鼎信交易数据监控有限公司与各交易市场合作,实现仲裁业务发展与交易市场风险防范的目标。

  (三十六)加强政策制度体系建设。完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研究制定市管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监管规定、金融服务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评价激励办法等政策制度,制定商业保理业和交易所管理等制度,规范发展基金、租赁、保理、交易所等新金融业态。研究制定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办法。积极争取立法、司法和律师协会等机构支持,优化金融法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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