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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沈阳市首届十佳法律援助律师评选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沈阳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沈阳市首届十佳法律援助律师评选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沈司[2012]61号)


各区、县(市)司法局,市直律师事务所:

  现将《沈阳市首届“十佳法律援助律师”评选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二○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沈阳市首届“十佳法律援助律师”评选活动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大力宣传、表彰法律援助工作中的先进典型,推动法律援助工作更好地服务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鼓励律师积极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提升法律援助的良好社会形象,深化“迎全运展风采 法律援助为民服务创先争优年”活动,市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首届“十佳法律援助律师”评选活动,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自觉践行科学发展观,通过评选活动,树立典型,弘扬先进,充分展现我市律师良好精神风貌,努力提升我市法律援助服务软实力,积极营造学习先进、争当先进、赶超先进的良好氛围,充分展示我市法律援助工作在服务和保障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为创建文明城市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评选范围

  我市执业五年以上的社会律师和法律援助律师。

  三、评选条件

  参评十佳法律援助的律师应符合以下条件:

  1.政治坚定。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具有高度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

  2.业务精湛。熟悉法律援助业务,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工作业绩突出。

  3.执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执业纪律,在执业过程中认真履行法律援助职责,为受援人提供优质、高效、无偿的法律服务,做到群众满意、社会公认。

  4. 贡献突出。热爱法律援助事业,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无私的奉献精神。近3年来,办理法律援助案件3件以上,取得良好社会效果,为推动沈阳市法律援助事业做出突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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