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2—2013学年度中小学及幼儿园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
(京教函〔2012〕436号)
各区县教委,各中等专业学校:
为贯彻落实《
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和教育部、财政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
《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教育风险管理,现将做好2012-2013学年度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认真做好校方责任保险工作
(一)投保校方责任保险是依法规范中小学、幼儿园及中等专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办学行为、建立教育风险管理服务体系、保障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区县教委、各中等专业学校要切实加强对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领导,及时总结工作中的经验和问题,不断提高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水平。
(二)区县教委要加强对学校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明确职能科室的具体职责,保证工作有效落实。
(三)学校要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完善各项安全工作制度、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有效预防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
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在体育课、实验课和各类集体活动等易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环节,切实落实管理责任,预防和减少学生人身伤害事故。
(四)对经过批准的社会力量办学、办园单位,区县教委要向举办者提出投保校方责任保险的要求,并组织好投保工作,保证
《条例》和
《通知》在本市的贯彻落实。
二、工作要求
(一)按照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北京市基础教育公用经费定额标准的通知》(京教财〔2010〕50号)规定,公办中小学、幼儿园保费在公用经费中列支,中等专业学校保费由中等专业学校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