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时限制度。凡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执法案件有办理时限要求的,要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案情复杂、重大,依法可以延长且确需延长的,要按规定履行批准手续,并及时告知行政相对人。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时限内,行政执法部门对执法案件办理时限作出公开承诺的,要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
(十七)建立健全执法文书送达制度。各级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送达行政执法文书。送达文书应由受送达人签字或盖章。非受送达人签收的,应当提供受送达人的书面委托。受送达人拒绝签字或盖章的,应当依法采取留置、邮寄、公告等其他方式送达。
(十八)建立健全收费和罚没收入管理制度。罚没收入严格按规定全额上缴国库,禁止按比例返还行政执法部门。各级行政执法部门不得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不得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机关业务经费、工作人员福利待遇挂钩。要进一步改进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缴纳方式与程序,方便群众,提高效率。
(十九)建立健全执法争议协调制度。不同行政执法部门对同一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执行不一致发生的争议,或者因同等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对同一行政管理事项作出不同规定发生的争议,或者其他需要协调的执法争议,应由本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协调。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报请有权机关处理。
(二十)规范执法文书和案卷管理制度。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使用统一的行政执法文书。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应当规范制作、使用行政执法文书,并在行政执法案件办结后,及时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证据资料等整理入卷,归档保存。
五、着力提升执法水平
(二十一)完善执法标准。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科学合理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权,明确适用规则,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围绕各种行政执法行为的环节和流程,研究制定执法基本要求和标准,并以案例评析、以案说法等多种方式,指导行政执法工作。
(二十二)提升执法效果。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法制宣传,向行政相对人普及法律知识。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效果跟踪反馈工作制度,及时了解执法效果,改进执法方式。要建立健全行政调解、行政指导等工作机制,采用多种方式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营造良好行政执法环境。
六、不断强化执法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