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建立健全公开制度。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中办发〔2011〕22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1〕37号)等文件要求,全面完成清权确权工作,认真编制行政职权目录和行政职权行使流程图,并及时向社会公布。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行政执法的相关信息应当按照《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予以公开。
(十二)建立健全告知和调查制度。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为时,应当依法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执法内容、执法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救济权等;要按照全面、客观、公正、真实的要求调查取证,不得伪造、隐匿证据,不得采用违法手段收集证据。
(十三)建立健全听证制度。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组织开展听证活动,切实保障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依法享有听证的权利。要完善重大复杂行政执法案件的公开听证制度,行政执法部门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十四)建立健全法制审查和集体讨论制度。除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外,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本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对案件的事实、证据、依据、行政裁量等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对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充分的,应当补充调查,并依法及时作出相应处理。对法律有明确规定或者社会影响面较广,或者本部门认为属于重大复杂的行政执法案件的处理,应当由行政执法部门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十五)建立健全涉案物品管理制度。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严格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制作并当场交付当事人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司法机关、其他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