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创新区域行政执法体制机制。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皖南国际旅游文化示范区、皖北地区、合肥经济圈等国务院或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发展区域,以及依法设立的开发区、风景名胜区等,在与法律法规不抵触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在执法主体、执法程序、执法标准、执法协作等方面进行探索试点,创新适合区域特点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促进和保障区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三、大力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八)规范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主体资格的取得和执法职责的界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新设立的行政执法主体,以及机构、职责、权限等发生变化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按照《
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规定,经本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查,报本级政府确认后予以公告。
市、县政府要根据国务院文件要求,独立设置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需要调整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执法主体、执法种类和行政执法范围的,应按照《
安徽省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九)规范行政执法人员资格。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凡在安徽省承担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应按省政府规定,取得行政执法资格、领取省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被聘用协助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只能从事与行政执法有关的辅助工作。市、县政府应当对协助执法人员的聘用、管理和监督等做出规范,研究制定协助执法人员的长效管理办法。
(十)规范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行政执法部门要积极运用信息化、数字化等手段,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动态管理,严格资格审查,强化日常监督。要根据执法依据调整、执法职能改变、执法岗位变化情况,积极组织相应的业务知识培训,及时更换执法证件。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纪律约束机制,切实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思想建设、作风建设、能力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
四、严格规范执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