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
(皖政〔2012〕9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改进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牢固树立科学执法理念
(一)提高做好新形势下行政执法工作的认识。近年来,我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民群众民主法治意识日益增强,对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标准和要求。实现经济繁荣、生态良好、社会和谐、人民幸福的发展目标,必须进一步加强对
宪法及相关法律的学习宣传,强化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进一步改进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进程。
(二)坚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必须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必须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执法环节公开和执法过程公开并举,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处理违法行为的手段和措施适当适度,不得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强化服务意识,在执法活动中不得粗暴对待行政相对人,不得侵害行政相对人的人格尊严,做到管理与服务并重、处置与疏导结合,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积极推进执法体制改革
(三)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积极整合行政执法资源,大力推进城市管理、文化市场管理、农林管理、交通运输管理、商务行业管理以及其他适合综合行政执法领域的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切实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扰民、执法效率低下等突出问题。
(四)完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引导和推动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规范发展。适应城镇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求,推进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向乡镇延伸。创新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体制机制,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向其他经济社会管理领域拓展。加强城管领域的行业组织建设和发展,强化行业自律。
(五)开展委托执法工作。结合扩权强镇试点,加强基层执法力量,重点解决热点、难点领域和区域发展中的执法体制机制创新。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开展委托执法工作。
(六)推进行政执法重心下移。积极探索基层行政执法模式创新,对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直接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由市、县两级行政执法部门实施。对不具备直接执法条件的基层,可以由有执法权的执法主体,采取委托执法或派驻执法方式进行执法。切实加强基层执法队伍的法律知识和执法业务培训,完善基层执法队伍的管理与监督,不断加强基层执法能力建设。省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变化情况,适时增加、调整与基层行政执法工作相关的行政执法资格和种类,适应和保障基层行政执法工作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