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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辽宁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刑释解教人员衔接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十六条 刑释解教人员衔接后,当地安置帮教组织要确定帮扶负责人,并签订帮扶协议书,落实帮扶措施。重点对刑释解教人员生产生活困难进行帮扶和接续思想教育,使其尽快融入社会开启新的生活。

  第十七条 要将安置帮教工作与社区矫正工作紧密结合,加强信息化管理,将刑释解教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列入全省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建立完善全省刑释解教人员信息库。各地要根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监狱、劳教所、看守所提供的信息,依托公安信息网和刑释解教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建立本辖区刑释解教人员信息库,实时了解和掌握刑释解教人员信息,有针对性的进行安置帮教。

五、进一步落实刑释解教人员衔接保障措施

  第十八条 各监狱、劳教所、看守所对衔接经费的支付,原则上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刑释解教人员衔接管理工作的通知》(辽综治办发〔2011〕20号)标准。因特殊情况,需要乘坐船只的,要在原标准基础上另加两人的来回船票款;因不可抗力原因需要增加住宿的,要按照住宿标准多增加一天住宿费;确因路途遥远费用超出文件规定标准的,衔接补助交通费可按实际往返里程每公里1元计算,以上款项由监所调剂,支出渠道和方式不变。在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衔接的,对来接人员(按两人计算)每人次给予50元补助。监所释解的服刑在教人员路费由监狱、劳教所另行支付。

  第十九条 各市要继续按照辽综治办发〔2011〕20号文件要求,将市属监狱、劳教所、看守所衔接补助经费和外省衔接重点刑释解教人员补助经费及时足额落实到位。各县(区)要落实专项经费用于“三无人员”过渡期生活费用。

  第二十条 各监所要提前一个月预算出服刑在教人员刑释解教数量,在监所财务预借出衔接经费由主管安置帮教工作人员严格管理和及时发放,并采取每月一报账形式在监所财务列支。各监所统一刻制刑释解教人员衔接专用印章,由各监所主管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科(室)管理,在接交刑释解教人员时对来人所持三联单进行认证后,加盖印章。

  第二十一条 全省刑释解教人员过渡性安置基地要按中央综治委要求,统一名称标识,全部以“xx县(市、区)阳光基地”冠名,标示为海蓝色背景,宋体白字,尺寸大小根据各基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各市要以县(区)基地为依托建立一个以上示范基地,各县(区)要建立一个以政府为主导、以企业为支撑的示范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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