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监狱、看守所要和法院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对法院裁定减去残刑的罪犯,提前七天沟通信息,确定释放的具体日期,及时通知地方县(区)安置帮教组织和司法所,做好衔接准备工作。
第十条 县(区)安置帮教组织和基层司法所在接到监所的衔接通知后,要及时落实衔接人员并向监所反馈信息。无法通过信息平台反馈信息的,要利用省厅印发的联系簿联系各监所负责干警,告知到监所衔接的时间及人员,并做好详细记录。
三、进一步做好刑释解教人员衔接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各监狱、劳教所、看守所要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掌握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具体释解时间,主动做好衔接工作。必须以省安帮办统一印发的三联单为准,当面交接。有条件监所要在会见室或离监所大门较近区域设定交接办公室,添置必要设施,以便于文明衔接。
第十二条 对重点帮教对象和“三无人员”,由户籍所在地的安帮办指派基层司法所代替或商请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派人或责成帮教责任单位将其接回,按规定做好安置帮教工作。对于一般的帮教对象,县级安帮办或司法所要在接到监狱、劳教所、看守所通知后,及时责成帮教责任单位或联系村(社区)代表及其家庭成员按期到监所将其接回。
第十三条 在衔接工作中,如遇刑释解教人员不配合衔接人员回原籍、坚决自行离开等情况,衔接人员要尽最大努力做好劝解工作,劝解无效的,要通过司法所或县(区)安帮办以书面形式通知发案地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作为重点人口进行掌控。
四、进一步做好刑释解教人员接续安置帮教工作
第十四条 接回当地的刑释解教人员,具有城镇户口且有生活自理能力的要本着自愿原则,安置到过渡性安置基地培养劳动技能,提高适应社会能力。具有城镇户口而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无”人员,经当地民政部门审核后安排在城市社会福利机构。具有农村户口且符合“五保”条件的纳入“五保”范围。
第十五条 监狱、劳教所、看守所对有明显重新违法犯罪倾向,且刑释解教前没有核实清楚姓名、身份、住址的人员,在刑释解教前一个月,要将其综合评估意见、回执单等相关材料分别送达案发地县级安帮办和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接到通知后,应将此类人列为重点人口,制定管控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