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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辽宁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刑释解教人员衔接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三条 对于经司法所、公安派出所核查,发现姓名、身份、户籍(住所)不准确的“三假”服刑在教人员,监所要用发函、外调等方式向侦查和审判机关进行核查,并在监所内通过侦查、讯问、了解接见对象等方式,查清其真实信息。

  第四条 监狱、劳教所、看守所对通过核查仍不能明确身份的服刑在教人员要耐心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在场所内开展“说明真实身份专项活动”,务必在服刑在教期间查明真实姓名、户籍地、居住地、直系亲属等相关信息。

二、进一步做好服刑在教人员释解前教育和信息沟通工作

  第五条 监狱、劳教所、看守所要建立出监出所教育监区、大队(小组),确定教育期限,在服刑在教人员释解前进行集中教育,对其正面引导,告知国家有关刑释解教人员衔接、就业、就学、帮扶、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以及地方安置帮教组织的联系方式,使他们做好回归社会的各方面准备。同时也要防止误导刑释解教人员出监所后向当地安帮组织提出政策以外的无理要求。

  第六条 监狱、劳教所、看守所要在服刑在教人员释解前一个月,根据其在监所的综合表现,主要包括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掌握劳动技能、心理健康等情况,以及释解后可能遇到的生活困难,家庭变化、社会交往等问题,对其进行回归社会危险性综合评估,确定重点帮教对象和一般帮教对象。

  第七条 监狱、劳教所、看守所,在服刑在教人员释解前一个月,要将《改造质量评估意见书》、《刑释解教人员通知书》、《解除劳动教养通知书》分别寄送到释解人员户籍地(或长期居住地)县级安帮办和公安机关,县级安帮办和公安机关应在一周内将回执邮寄给监所,并分别通知刑释解教人员户籍地(居住地)的司法所和公安派出所。司法所要立即通知刑释解教人员原户籍地(或长期居住地)的安置帮教组织,做好接续帮教准备。

  第八条 监狱、劳教所、看守所要将与地方帮教组织联系的责任落实到具体干警,于服刑在教人员刑释解教前一个月内,利用系统平台及时与基层司法所取得联系,落实衔接人员。在与基层司法所无法取得联系或没有得到基层司法所反馈时,要利用省安帮办印发的联系簿,直接与所辖县(区)安帮办联系,必要时可以与辖区市安帮办联系,并做好相关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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