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4:《社区矫正人员手机定位监管人员名单》(司法所填报)。
附件1:
社区矫正人员手机定位监管告知书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司法部印发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你已被纳入沈阳市社区矫正人员手机定位监管。监管期间,你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必须随身携带定位手机,每天24小时处于开机状态,不得人机分离、手机出借或将手机转让他人,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规定的活动区域。
二、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手机定位平台发送短信或拔打电话,汇报思想及近期活动情况。接到矫正机构向你发送的各类矫正工作短信、管理指令和电话后,你必须及时回复短信、接听电话。
三、定位手机产生的通话费和短信费由你本人承担。
四、遇特殊情况导致手机处于关机状态时(手机故障、场所屏蔽、遗失等情况),你应主动、及时向司法所汇报原因。
五、如手机、移动号码卡损坏、遗失,你应及时维修、补卡。
六、社区矫正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惩处:
(一)手机因话费不足停机或电量不足造成关机时间超过3小时两次以上的;
(二)毁损手机、人机分离两次以上的;
(三)未经批准擅离规定的活动区域,经告诫不服从管理的;
(四)手机发生遗失及故障后24小时内未向司法所报告,并且未在2日内补办新卡或到维修部检修的;
(五)接到司法所工作人员的指令后,在1小时内未作出回应的;
(六)将手机借给他人使用,影响监管的。
(七)其他故意逃避监督管理的行为。
七、社区矫正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一)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二)利用手机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三)利用手机从事诈骗等非法活动的。
八、对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违反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情节严重的,按《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
二十五条、第
二十六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请撤销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予以收监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