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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沈阳市公安局、沈阳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社区矫正信息监管平台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附件4:《社区矫正人员手机定位监管人员名单》(司法所填报)。

  附件1:
社区矫正人员手机定位监管告知书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你已被纳入沈阳市社区矫正人员手机定位监管。监管期间,你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必须随身携带定位手机,每天24小时处于开机状态,不得人机分离、手机出借或将手机转让他人,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规定的活动区域。
  二、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手机定位平台发送短信或拔打电话,汇报思想及近期活动情况。接到矫正机构向你发送的各类矫正工作短信、管理指令和电话后,你必须及时回复短信、接听电话。
  三、定位手机产生的通话费和短信费由你本人承担。
  四、遇特殊情况导致手机处于关机状态时(手机故障、场所屏蔽、遗失等情况),你应主动、及时向司法所汇报原因。
  五、如手机、移动号码卡损坏、遗失,你应及时维修、补卡。
  六、社区矫正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惩处:

  (一)手机因话费不足停机或电量不足造成关机时间超过3小时两次以上的;

  (二)毁损手机、人机分离两次以上的;

  (三)未经批准擅离规定的活动区域,经告诫不服从管理的;

  (四)手机发生遗失及故障后24小时内未向司法所报告,并且未在2日内补办新卡或到维修部检修的;

  (五)接到司法所工作人员的指令后,在1小时内未作出回应的;

  (六)将手机借给他人使用,影响监管的。

  (七)其他故意逃避监督管理的行为。

  七、社区矫正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一)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二)利用手机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三)利用手机从事诈骗等非法活动的。

  八、对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违反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情节严重的,按《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请撤销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予以收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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