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司法所承担对监管平台的管理,并确定专人负责,每天对监管平台进行实时监管,做好日常工作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置上报。
第十九条 区县(市)司法局对监管平台实施监督管理,做好日常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置上报。
第二十条 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建立社区矫正人员的信息交换平台,实现社区矫正工作动态数据共享。
第五章 考核检查
第二十一条 市社矫办采取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监管平台运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考核结果与各区县(市)司法局年度考核工作挂钩。
第二十二条 检查考核的内容包括:
(一)社区矫正人员电子档案的建立情况、数据更新维护情况;
(二)手机定位监管工作流程落实情况;
(三)短信交互平台使用情况,短信教育落实情况;
(四)对实施手机定位监管的社区矫正人员的日常教育、跟踪管理以及紧急事件处理情况;
(五)社区矫正统计报表上报时限及准确率情况;
(六)社区矫正人员请销假网上申报及审批落实情况;
(七)监管平台日常运行、维护等其它有关情况。
第六章 保密规定
第二十三条 市、区县(市)、乡镇(街道)三级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要加强社区矫正信息安全保密工作,明确专人负责社区矫正监管平台的使用和维护。
第二十四条 接入监管平台的电脑,要安装杀毒软件和病毒防火墙等软件,妥善保管好监管平台登录用户名、登录密码等信息。
第二十五条 监管平台内的信息不得向无关单位及人员泄漏。出现泄密并造成后果的,将追究有关人员及单位领导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社区矫正人员定位手机监管告知书》;
附件2:《社区矫正人员接受手机定位监管承诺书》;
附件3:《社区矫正人员手机定位监管人员名单》(区县司法局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