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定位。司法所填写《社区矫正人员手机定位监管名单》(附件四),加盖司法所公章,提交区县(市)社矫办。由区县(市)社矫办审核后填写《社区矫正人员手机定位监管名单》(附件三)加盖公章,报市社矫办审批,开通手机定位监管业务。区县(市)社矫办、司法所应及时将定位人员名单存档备案。
第四章 手机使用与管理
第十三条 社区矫正人员定位手机必须随身携带,不得人机分离,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状态,因话费或电量不足造成停机的,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
第十四条 社区矫正人员应妥善保管手机,不得借与他人使用,不得人为有意损坏,如发生手机遗失、出现故障应及时向司法所报告,并在2日内补办新卡或到维修部检修。
第十五条 社区矫正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惩处:
(一)手机因话费不足停机或电量不足造成关机时间超过3小时两次以上的;
(二)毁损手机、人机分离两次以上的;
(三)未经批准擅离规定的活动区域,经告诫不服从管理的;
(四)手机发生遗失及故障后24小时内未向司法所报告,并且未在2日内补办新卡或到维修部检修的;
(五)接到司法所工作人员的指令后,在1小时内未作出回应的;
(六)将手机借给他人使用,影响监管的。
(七)其他故意逃避监督管理的行为。
第十六条 社区矫正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一)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二)利用手机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三)利用手机从事诈骗等非法活动的。
第十七条 对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违反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情节严重的,按《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
二十五条、第
二十六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请撤销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予以收监执行。
司法行政机关撤销缓刑、假释的建议书和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司法行政机关收监执行建议书和决定机关的决定书,同时抄送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