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本区县(市)监管平台的建设、维护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二)指导、检查司法所对社区矫正人员平台基本信息的录入;
(三)实施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手机定位区域监管;
(四)对司法所统计报表进行审核和汇总上报;
(五)对司法所提交的网上办公项目进行审批;
(六)对司法所监管平台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 司法所职责:
(一)建立和维护本乡镇(街道)辖区内的社区矫正人员电子档案;
(二)实施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手机定位区域监管,并负责发布平台网上通知;
(三)向区县(市)社矫办提交网上办公项目审批;
(四)按时汇总上报本乡镇(街道)社区矫正工作报表;
(五)负责本乡镇(街道)监管平台其它日常运行维护和数据更新。
第三章 运行及维护
第八条 电子档案更新维护周期为一个月,动态的工作数据要随时更新。对新入矫的社区矫正人员,司法所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建立其电子档案。
第九条 定位手机是社区矫正工作中用于实施定位监管和实现动态管理的专用通信工具,负有监管职责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配备监管手机,对符合条件的社区矫正人员必须定位手机,实现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动态监管功能。监管定位手机必须专人专用,负有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和社区矫正人员必须随身携带,不得人机分离。
第十条 纳入手机定位监管的配置方式:
(一)现有手机及中国移动手机号码的社区矫正人员使用原手机及原号码;
(二)现有手机无中国移动手机号码的社区矫正人员由市司法局配置移动号码卡;
(三)无手机、无中国移动手机号码的社区矫正人员市司法局配置手机和移动卡号码。所配置的手机和移动卡号码,社区矫正人员只有使用权,解矫后手机及号码卡由司法所收回,上交区县(市)司法局。
第十一条 实施监管的社区矫正人员手机,发生通话费及短信费,由社区矫正人员本人承担。司法所应将资费标准告知社区矫正人员本人。
第十二条 手机定位监管实行所长负责制,流程如下:
(一)审查。司法所对符合条件、应纳入手机定位监管的社区矫正人员,应严格审查,并记录备案。
(二)告知。实施手机定位监管前,司法所应通知社区矫正人员,出具《社区矫正人员手机定位监管告知书》(附件一),社区矫正人员在《社区矫正人员接受手机定位监管承诺书》(附件二)签字,并明确手机定位监管相关规定及手机资费等情况。(告知书、承诺书的签字在入矫宣告仪式时一并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