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沈阳市公安局、沈阳市司法局关于印发
《沈阳市社区矫正信息监管平台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沈司发[2012]10号)
各区县(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各区公安分局、各县(市)公安局,各区县(市)司法局:
现将《沈阳市社区矫正信息监管平台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分别及时报告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沈阳市人民检察院
沈 阳 市 公 安 局
沈 阳 市 司 法 局
二○一二年八月一日
沈阳市社区矫正信息监管平台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沈阳市社区矫正信息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规范、稳定、有效运行,全面提高我市社区矫正工作质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司法部印发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监管平台是通过手机定位技术实现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区域监管,具备人员接收、矫正措施、报表统计、档案查询、矫正终止、声纹识别、对象监管、信息管理、相关信息、审批评议等十项功能,是社区矫正工作信息化、标准化、智能化的高效管理平台。
第三条 监管平台实行全市统一管理、区县(市)司法局按辖区负责、司法所具体操作的工作制度。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区县(市)、乡镇(街道)三级社区矫正工作机构。
第二章 职责规定
第五条 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社矫办)职责:
(一)对全市监管平台的建设、维护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二)组织各区县(市)实施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手机定位区域监管;
(三)对区县(市)社区矫正统计报表进行审核和汇总;
(四)对区县(市)监管平台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区县(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社矫办)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