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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

  3.评查组人员组成及赴各地区评查的时间安排

  二〇一二年八月三日

  附件1:
  沈阳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试行)

  一、基本标准

序号

项目

评查内容

评分标准

备注

1

主体合法

1.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具有法定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委托执法的组织应当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3.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符合法定职责权限。

4.执法文书使用印章符合规定。

5.案件承办人员应具备行政执法资格。

6.被处罚当事人应当依法能够独立行使权利和承担法律责任。

7.案卷中应有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材料。(如公民身份证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8.被处罚人使用全称。

1.不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未经法律、法规、规章委托的组织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为不合格卷。

2.经依法委托但超越了委托的范围实施行政处罚的,为不合格卷。

3.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承办行政处罚案件的,为不合格卷。

4.被处罚对象认定错误并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为不合格卷。

2

事实清楚

证据充分

1.证据应当合法、有效,足以证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被查处的违法行为事实认定清楚。

2.证据应当充分,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有效的证据链,对违法行为定性准确。

1.主要证据不足,对违法事实查处不清或者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不能证明当事人有违法事实作出处罚的,为不合格卷。

2.主要证据错误,对违法行为定性错误,导致当事人身份或者违法事实认定错误的,为不合格卷。

3.未经调查取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为不合格卷。

3

适用法律

依据正确

1.适用法律依据必须是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

2.适用法律依据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3.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符合法律适用原则。

1.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为不合格卷。

2.引用的法律依据不符合法律适用原则的,为不合格卷。

4

程序合法

1.立案、调查、取证、告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执法程序规范。

2.案件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3.每一个程序有相应的文书记载。

1.立案、调查、取证、告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执法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为不合格卷。

2.超过法律规定时限的为不合格卷。

5

自由裁量合理、处罚适当

1.严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2.及时执行处罚决定。

3.确需移送其他部门处理的违法行为,按规定移交。

1.超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为不合格卷。

2.不及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为不合格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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