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主体合法
| 1.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具有法定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委托执法的组织应当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3.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符合法定职责权限。
4.执法文书使用印章符合规定。
5.案件承办人员应具备行政执法资格。
6.被处罚当事人应当依法能够独立行使权利和承担法律责任。
7.案卷中应有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材料。(如公民身份证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8.被处罚人使用全称。
| 1.不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未经法律、法规、规章委托的组织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为不合格卷。
2.经依法委托但超越了委托的范围实施行政处罚的,为不合格卷。
3.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承办行政处罚案件的,为不合格卷。
4.被处罚对象认定错误并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为不合格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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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事实清楚
证据充分
| 1.证据应当合法、有效,足以证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被查处的违法行为事实认定清楚。
2.证据应当充分,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有效的证据链,对违法行为定性准确。
| 1.主要证据不足,对违法事实查处不清或者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不能证明当事人有违法事实作出处罚的,为不合格卷。
2.主要证据错误,对违法行为定性错误,导致当事人身份或者违法事实认定错误的,为不合格卷。
3.未经调查取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为不合格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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