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对符合规定的服务业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 “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十六)对列入国家《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的文化项目免征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出口的文化产品,凡符合税收政策规定和相关要求的,可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
(十七)鼓励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转业退伍军人、农民新办创办服务业企业(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十八)列入省服务业发展重点项目规划的项目,免收人民防空建设四项费用,相应手续由所在地人防部门负责办理。
四、土地政策
(十九)对国内500强企业或投资额在3.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服务业项目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优先安排用地计划指标。
(二十)鼓励各级政府将实施城镇规划和旧城改造中收购储备的存量土地,优先用于发展现代物流、金融服务、科技服务、信息服务、文化服务和商务服务等现代服务业。
(二十一)鼓励用地单位在不改变用地主体、不重新开发建设等前提下,充分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和土地资源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家政养老等服务业,其土地用途可2年内不变更。
(二十二)对经济转型升级具有重要带动作用,但自身盈利水平还不高的研发设计、仓储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实行与工业项目用地同等的供地方式。
五、金融政策
(二十三)对符合规定的自谋职业、自主择业和组织起来创业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转业退伍军人、高校毕业生、进城失地农民(返乡农民工),金融机构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推动创业带动就业的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长银发〔2009〕93号)有关规定发放小额担保贷款。对吸纳就业人数达到一定比例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有效控制贷款风险的前提下,通过小额担保贷款给予重点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