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财政优惠政策
(六)对当年引进全国性金融保险机构总部(或跨国公司区域性总部)或地区总部的,由省级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按其注册资本给予一次性奖励。
(七)对新引进的服务业大企业、大集团或其设立的地区总部、服务业高端企业、采购中心、研发中心,在自建、购买或租赁办公用房的选址、项目审批、收费减免等方面,各级政府要给予支持,依据其吸纳就业和产业水平情况,经省有关部门认定,由引进地政府视情况对重点企业适当予以奖励,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奖励政策。
(八)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养老服务设施的投入,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兴办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公寓、老年康复中心、托老所、老年护理院等养老服务设施,鼓励社会中介组织、家政服务企业参与社区服务和居家养老服务。对纳入省年度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计划的新建、改(扩)建养老机构,按《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吉政发〔2012〕4号)规定的标准由省财政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
(九)对完成省政府确定的市(州)服务业发展目标的地区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资金奖励,奖励资金在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列支。
(十)切实发挥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逐步扩大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规模。新增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主要用于国家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补助项目的配套和对推动服务业跨越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市、县级政府的奖补。市、县级政府也要加大对服务业发展的投入力度。
三、税费优惠政策
(十一)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服务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二)对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20000元)的个体工商户自有且经营用(不含出租)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十三)鼓励服务业从二产中分离,对分离服务业企业,新设立的物流企业、文化创意类企业,如符合条件且纳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四)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