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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服务业跨越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服务业跨越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吉政发〔2012〕33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现将《加快推进服务业跨越发展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12年8月24日

  加快推进服务业跨越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省十次党代会关于促进服务业跨越发展的总体部署,全面实施《吉林省服务业跨越发展计划(2011-2015年)》(吉政发〔2011〕20号),制定以下政策。

  一、市场准入政策

  (一)鼓励和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服务业发展,为服务业企业营造公平公正的准入环境。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未禁止进入的服务业领域,各类资本均可进入;凡是向外资开放的服务业领域,都向内资开放;凡是对本地区开放的服务业领域,全部向外地企业开放。

  (二)新申请设立从事服务业的非公司制企业,出资额实行申报制,其数额不受限制,符合小型微型企业条件的,暂停收取注册登记费。

  (三)服务业事业单位整体改制为非公司制企业的,可以凭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出具的国有资产数额确认文件直接办理注册登记。服务业事业单位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的,直接凭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出具的国有净资产数额确认文件进行验资,凭验资证明办理注册登记。改制的服务业企业,经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批准划转资产进行重组的,可以凭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批准文件直接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经资产重组被撤销的服务业企业,可以凭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批准文件和吸收单位同意接收债权债务的证明文件,直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四)兴办、创办现代物流、信息(信息传输、软件外包服务等)、旅游、会展、科技、文化创意(动漫、工业设计等)、咨询及中介服务等鼓励类服务业企业,注册时公司全体股东首次出资额达到注册资本的20%即可(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先注册,后缴付首次出资),其余部分可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补足。

  (五)以从事鼓励类服务业为主的公司制企业组建集团,其核心企业(国家有明确限制的特殊行业和需要前置审批的除外)的注册资本由1000万元降至500万元,其子公司由5个降至3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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