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大资金支持,推动企业研发和产业化能力建设
加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对企业创新的支持力度。每年在国资收益中安排不低于30%的资金,用于支持市属国有企业主业核心关键技术创新和能级提升。重点支持的项目包括:技术含量高、带动作用强、抢占制高点的重大技术研发和产业化项目;有利于促进企业内涵式发展的重大技术改造项目;中央研究院、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检验检测中心等研发机构和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和能力提升项目;有利于提升主业能级的技术创新资源收购项目、自主品牌建设项目、信息化平台建设项目、业态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项目等。
大力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内重大科技成果应用,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兴技术和产品,在市属国有企业内率先进行示范应用。
四、实施资源集聚,优化企业自主创新核心产业链
加大国资布局结构调整力度,推动国有资本向自主创新核心产业集聚,鼓励企业加快退出非主业和缺乏竞争优势的行业领域,实现创新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
进一步加大开放性市场化重组力度,支持企业收购兼并境内外科技企业和研发机构,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海外研发基地。统筹市属国有企业内各类创新资源,优化自主创新核心产业链,加快培育一批核心竞争力强、技术先进,产业链优势明显的创新型骨干企业。
支持创新型骨干企业与科研院所、高校、企业联合组建技术研发平台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合作开展核心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提升协同创新能力。
五、强化考核导向,深化研发投入视同考核利润政策
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技术创新的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完善企业技术创新能力评价指标体系,加大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研发投入、重大项目推进、科技成果转化效果等指标在企业集团负责人任期考核评价中的权重。根据产业类、科研类、投资类和公益类等不同类型企业在技术创新方面的特点,实施分类考核。探索建立科研投入后评估机制,科学评价企业研发投入的力度和效果。
完善国有企业研发投入视作利润的考核措施。鼓励企业积极承接国家和上海重大专项、科技计划、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产业化等项目,在项目自筹研发费用超过支持资金时,支持资金和自筹研发费用可一并视作利润。研究制定服务业企业的研发等相关费用视作利润的政策。研究制定企业收购创新资源、并购海外研发中心所发生的费用视作利润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