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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调整检验检疫收费收据交款人的通知
杭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调整检验检疫收费收据交款人的通知
各有关报检单位:
接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启动代理报检注册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检通函[2010]190号),根据总局第128号令第二十条第二款“检验检疫费收据上注明的交款人应当是委托人”的要求,自2010年6月1日起系统升级,检验检疫费收据上注明的收费缴款人统一调整为委托人,请各代理报检企业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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