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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申报2012年度第二批海洋捕捞渔船标准化更新改造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申报2012年度第二批海洋捕捞渔船标准化更新改造的通知
(沪农委[2012]298号)


崇明县、宝山区、浦东新区、奉贤区、金山区农委,上海渔港监督局(上海渔船检验局):

  为进一步强化海洋渔业安全管理,提高海洋捕捞渔船抗风险能力,促进海洋渔业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按照上海发展都市现代农业的总体部署,根据《关于推进海洋捕捞渔船标准化更新改造试点工作的通知》(沪农委[2008]188号)的规定,现将申报2012年度第二批海洋捕捞渔船标准化更新改造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职责分工

  1、市农委负责指导、监督海洋捕捞渔船标准化更新改造工作,并会同市财政局落实相关补贴资金。

  2、“海洋捕捞渔船标准化更新改造推进办公室”(以下简称“推进办”)负责协调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事项、推进项目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3、各区县农委是海洋捕捞渔船标准化更新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落实海洋捕捞渔船标准化更新改造申报、渔船建造等各项工作。

  二、申报条件

  1、海洋捕捞渔船标准化更新改造申报主体应为本市渔业专业合作社。海洋捕捞渔船船舶所有人应为相关渔业专业合作社上海户籍成员,且未曾列入本市海洋捕捞渔民转产转业计划。

  2、海洋捕捞渔船优先安排木质(含钢木结构)渔船,特别是近海桁杆拖网渔船船龄在14年以上、沿海定置张网渔船船龄在10年以上,且经本市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认定船况较差的渔船。在改造额度范围内,根据申报先后顺序,适当安排其他渔船。如属市外购入的,须于2006年1月1日前购置。

  3、海洋捕捞渔船具有合法有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和《渔业捕捞许可证》,且近3年无违反渔业法律法规的记录。

  4、海洋渔船所有人应提供证明其有能力支付建造标准化渔船费用的证明,具体标准为:桁杆拖网渔船每艘60万元,定置张网渔船每艘20万元。

  三、扶持政策

  更新改造计划优先考虑自行解决功率指标来源的申请人。

  市级财政对列入更新改造计划的近海桁杆拖网渔船(钢质)定额补贴40万元/艘,对沿海定置张网渔船(钢质)定额补贴10万元/艘,区县财政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补贴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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