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会议的准备工作,并提前将主要文件送至各委员。
第十七条 研究、拟订环境保护政策、措施,提出规划建议,提交市环委会审议。
第十八条 具体组织、协调解决全市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与市环委会各成员单位的联系,负责市环委会及各成员单位有关工作信息的收集、整理、反馈,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发布,筹备环委会各项会议。
监督检查各成员单位执行市环委会的决定、决议的情况,并向市环委会报告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 负责对各部门、各区的环保考核工作、专项计划、实施方案和工作进度进行督促和检查,及时发布督查通报,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通报全市环保工作进展。
第二十条 办理市环委会委员交办的事项,负责专家组的管理,协调处理有关问题。
第五章 专家组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专家组采用聘任制,任期5年,可连续聘任,专家组设正、副组长各1名,负责组织开展有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专家组的管理工作,包括:承办专家的聘任、考核和换届工作;组织学术交流和技术培训工作;安排专家开展研究或参加有关活动。
第二十三条 对工作优秀和做出贡献的专家,给予表扬、奖励。
第二十四条 聘任条件:
(一)以“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方针政策,坚持科学态度,作风正派,勤政廉洁;
(二)熟悉环境保护有关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的行业、技术标准,具有较高政策和技术水平;
(三)具有高级工程师(副教授)以上职称,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二十五条 聘任程序:
(一)有关部门或者有关单位推荐;
(二)市环委会从推荐名单中选聘专家名单并审核批准;
(三)颁发专家组聘任书。
第二十六条 工作守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