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市环委会下设办公室和专家组两个机构。
第七条 办公室负责处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包括参与研究、拟定全市环境保护的重大政策、规定和措施,组织、协调解决全市的环境保护工作,联系各成员单位。
办公室设主任、常务副主任和副主任各1名,主任由分管环保的副秘书长兼任。
第八条 专家组负责对市环委会相应的议事范围进行咨询、论证、评估和审议,提出咨询、论证、评估和审议意见,提交市环境保护委员会作决策参考。
第九条 市环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和市环委会办公室主任、常务副主任和副主任由市人民政府任免。
委员会会员任期为5年,可连任,委员会换届或委员调整,由所在单位或原推荐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办理。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十条 市环委会成员单位均应认真执行市环委会作出的决定、决议,并报告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市环委会工作实行联席会议制度。每年召开1次定期会议研究确定我市的环境保护重大事项,定期会议由委员会主任决定召开。根据工作需要或在特殊情况下,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提议并经委员会主任同意,召开不定期会议。
会议议题由市环委会成员单位拟订,交委员会办公室汇总,由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审定。
第十二条 市环委会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重大问题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会议纪要经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审批后印发。会议议定事项由相关职能部门承办,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催办、督办和检查落实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 市环委会委员应参加市环委会组织安排的调查、检查和考核活动,并根据各成员单位的职责,积极开展环境保护方面的调查研究工作。
第十四条 市环委会成员单位应指派1名联络员,负责联络和协调日常具体工作。
第十五条 市环委会文件须经市环委会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签发。办公室文件由办公室主任签发。
第四章 办公室职责
第十六条 负责市环委会的日常工作。拟定工作计划,组织调查和起草会议文件,筹备市环委会全体组成人员会议和安排其他重要活动,负责文件收发、印章管理及与委员的联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