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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实行残疾儿童少年十五年免费教育实施方案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实行残疾儿童少年十五年免费教育实施方案的通知
(佛府办〔2012〕6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佛山市实行残疾儿童少年十五年免费教育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8月9日

  佛山市实行残疾儿童少年十五年免费教育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佛山市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佛府办〔2011〕107号)精神,进一步减轻残疾儿童学生家庭负担,在我市已实行九年免费义务教育政策的基础上,对具有本市户籍并接受学前教育、高中阶段教育的残疾儿童少年实行免费教育,构建我市残疾儿童少年十五年免费教育体系。

  一、在市内就读的残疾学生免费办法

  (一)学前教育。

  1.免费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领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在我市经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备案)的公办、民办幼儿园(含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小学附设的幼儿部、幼儿班)接受学前三年教育的残疾儿童。

  2.免费项目。

  保教费。

  3.免费标准。

  每人每年6,000元,三年合计共18,000元。

  4.资金筹措与拨付。

  (1)免费资金按学籍由市、区两级财政负担。市级财政全额负担市属特殊教育学校和市属性质幼儿园残疾儿童的免费资金,各区财政全额负担本区幼儿园和特殊教育学校残疾儿童的免费资金。

  (2)残疾儿童免费学前教育实行先收费后补助的办法。每年9月由教育行政部门汇总核准并报本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于10月将免费资金直接划拨到幼儿园或学校。幼儿园或学校收到财政划拨的免费资金后,于10个工作日内将免费资金全额拨到残疾儿童家长或监护人的银行账户,不得抵扣保教费收费。

  (3)免费资金不退不补。高于保教费收费标准的,无需退还;不足部分由残疾儿童家长或监护人自行负担。

  (4)实行免费学前教育后,残疾儿童不再重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幼儿助学资助和幼儿保教费补贴政策。

  (二)高中阶段教育。

  1.免费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领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在我市特殊教育学校、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接受三年高中阶段教育的残疾学生。

  2.免费项目。

  学杂费(含课本、作业本费)。

  3.免费标准。

  普通高中每人每年2,470元,三年合计7,410元。中职学校每人每年4,000元,三年共12,000元。

  4.资金筹措与拨付。

  (1)免费资金按学籍由市、区两级财政负担。市级财政全额负担市直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高中残疾学生的免费资金,各区财政全额负担本区特殊教育学校和高中阶段学校的残疾学生的免费资金。

  (2)凡经审批符合免费条件的残疾学生,就读于公办高中阶段学校的,实行“绿色通道”入学,免缴纳学杂费;就读于民办高中阶段学校的,其学杂费免费标准低于学校学杂费收费标准的差额,由学生家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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