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乱丢倒、乱张贴、乱穿行等行为的通告
(佛府[2012]58号)
为加强城市市容卫生和交通管理,改善城市形象,提升城市品质,根据《
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和《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禁止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烟头,乱倒垃圾,乱张贴、涂画,行人乱穿马路等行为,维护城市市容卫生和交通秩序。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城管部门根据《
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
三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对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行为,每次处以50元罚款。
二、城管部门根据《
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第
三十二条第(五)项和第(七)项规定,对居民、单位不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排放生活垃圾的,对居民处以每次5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每立方米500元罚款,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算;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倾倒建筑垃圾的,处以每立方米500元罚款,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算。
三、城管部门根据《
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
三十九条第(五)项规定,对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的行为,每处(次)处以50元罚款。
四、公安部门根据《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
五十五条规定,对行人不按规定横穿马路的,每人(次)处以10元罚款;对非机动车(含自行车)驾驶人违反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每人(次)处以20元至5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