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区法制办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发现被申请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涉嫌犯罪的,及时通报区检察院: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三)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
第六条 区法制办依据本意见第五条向区检察院通报后,区检察院应立即对通报的情况进行调查,发现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的,依据相关法律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条 区法制办定期向区检察院通报我区行政执法机关败诉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中造成重大损失的案件以及其他重大案件。
第八条 区法制办在工作中发现行政执法机关违反规定,隐匿、私分、销毁涉案物品的,及时将情况通报区检察院。
第九条 区检察院与区法制办联合对全区行政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双方每年抽取两家以上行政执法单位,对其具体行政行为适用的程序、适用的依据、采信的证据等进行检查。
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某一案件涉嫌刑事犯罪的,由区检察院直接移送公安机关;发现行政执法人员或其他人员违法、违纪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涉嫌职务犯罪的,由区检察院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区法制办在开展执法监督、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行政复议等工作中,可邀请区检察院派员参与案情分析讨论。
第十一条 经区法制办允许,区检察院可以复印或查阅行政执法备案材料。区检察院需要调取有关行政执法案卷的,区法制办应予协助。
第十二条 区检察院对区法制办通报的情况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并将调查情况反馈给区法制办;区法制办需要案件反馈信息的,区检察院应当及时提供。
第十三条 区法制办需要到检察机关查询或调取相关材料的,区检察院应当给予协助。
第十四条 区检察院定期对区直机关及各委办局进行法律咨询、法律宣传、职务犯罪预防等工作。
第十五条 区检察院、区法制办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遇有重大、紧急问题的可以随时召开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