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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检察院、区法制办关于建立行政执法监督与刑事司法监督工作衔接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检察院、区法制办关于建立行政执法监督与刑事司法监督工作衔接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房政办发〔2010〕4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中心,区直属各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房山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建立行政执法监督与刑事司法监督工作衔接机制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关于建立行政执法监督与刑事司法监督工作衔接机制的实施意见
(区检察院、区法制办 二○一○年四月)

  为推动我区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促进依法行政,为“三化两区”建设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北京市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暂行规定》及相关规定,房山区人民检察院(区检察院)和房山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区法制办)就建立房山区行政执法监督与刑事司法监督衔接的长效工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 区检察院与区法制办在发挥各自职能作用的基础上,密切配合,做到信息共享,及时通报相关情况。
  第二条 区法制办在开展执法监督、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等工作中,发现某一案件涉嫌刑事犯罪的,及时将涉嫌犯罪的案件通报区检察院,并督促行政执法部门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第三条 区检察院接到区法制办依据本意见第二条通报的案件后,依据相关法律启动立案监督程序,并将意见反馈给区法制办。
  第四条 区法制办在开展执法监督、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等工作中,发现行政执法机关违法履行职责,涉嫌犯罪的,及时通报区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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