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开展著作权纠纷委托调解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沪高法民三[2010]2号)
第一、第二中级法院民五庭,浦东、黄浦、杨浦、卢湾法院民三庭:
为加强和规范本市法院委托上海版权纠纷调解中心调解著作权纠纷的工作,促进本市法院知识产权纠纷委托调解机制的建设与完善,现印发《关于开展著作权纠纷委托调解工作的意见(试行)》,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开展著作权纠纷委托调解工作的意见(试行)》
二O一O年十一月五日
关于开展著作权纠纷委托调解工作的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健全著作权纠纷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充分发挥上海版权纠纷调解中心专业从事著作权纠纷调解服务的作用,推进上海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现就本市法院与上海版权纠纷调解中心开展著作权纠纷委托调解工作形成如下意见:
第一条 (调解的原则)
人民法院委托上海版权纠纷调解中心对著作权纠纷进行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有利于彻底化解纠纷的原则,必须充分保障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充分发挥调解中心专业、快捷、经济、灵活和高效调解的优势。
第二条 (调解的范围)
诉至本市各级人民法院的各类著作权纠纷案件,可以委托或者邀请上海版权纠纷调解中心进行调解。
第三条 (调解的阶段)
在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之后、正式立案前(以下简称“诉前”)或者立案后、开庭审理前(以下简称“审前”)或者开庭审理后、法院判决前(以下简称“判前”),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将纠纷委托或者邀请上海版权纠纷调解中心进行调解。
第四条 (调解的启动)
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委托上海版权纠纷调解中心进行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出具委托书,并将起诉状副本及相关诉讼证据材料复印件转交上海版权纠纷调解中心,由该中心进行调解。
对于已经立案的著作权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邀请上海版权纠纷调解中心协助进行调解。